为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和能力,河南省三门峡渑池法院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效。
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审查程序。规定需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一律由主管副院长预先审查,决定提交,合议庭不得自主决定提交,避免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过滥。
庭长列席审委会制。即案件承办人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该承办人所在业务庭庭长须列席,向审委会阐明合议庭形成决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回答审委会委员的提问,从而有效保证了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
强化审委会委员责任要求。审委会委员评议和讨论案件时,必须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理由说明。
强化案件监督职能。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加强事后监督,发现错案,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造成错案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强审判委员会本身的错案责任追究。因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错误意见导致错案的,严格追究发表错误意见的审委会委员的责任。
因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该院审委会委员的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今年1至10月,该院通过审委会委员评议的案件,无一产生改判、发回重审现象,收到了良好效果。(三门峡渑池法院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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