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昱含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小区内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发生争执。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负责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停车场的修建维护和营业运转早已纳入提供服务的范畴,收停车费是合理的。
业主代表则认为,停车场占用的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土地,属于公共设施,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分摊到购房款中,物业再收费属于不合理的二次收费。
据了解,该物业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实施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修建停车场,并向停车业主收费,住户拒绝缴纳。在双方几轮争论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诸法院,主张停车费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最终,法院基于物业公司认可停车位所占土地是业主的共有土地,确认该共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裁定小区内停车位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并要求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和合法利润后,将停车位的收益返还给全体业主。
法院提醒,我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这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并且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小区内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应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小区停车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费和车辆保管费,业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以购房合同为依据,若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按照房产建筑面积,支付开发商相应的土地转让款,在房屋销售后则应由全体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享有土地收益。
[原标题:小区停车 收费归谁(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