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中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二审案件。被告人贺某某是先天性聋哑人,因不服法院的判决而上诉。接手案件后,该院特聘请手语老师为其翻译,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原判认定被告人贺某某于2012年4月至9月间,五次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所盗物品价值8611元,以其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各被害人汽车玻璃被砸失窃以及在被告人暂居处所查获涉案物品,但缺少能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相关证据,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故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通讯员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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