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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污染环境罪案宣判

2013-12-10 09:49: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丹阳一非法私营洗桶点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河流污染。12月3日,江苏省丹阳市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判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这是自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江苏省环保部门查处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今年6月29日,丹阳市环保部门在丹阳皇塘镇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违法洗桶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经现场调查、勘查和采样监测,发现该处污水排放严重超标,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遂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当晚,该洗桶点经营人杨某赶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其交代:杨某在丹阳市联丰溶剂包装厂承包车间从事专业清洗树脂铁桶业务,污水经该厂废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置并循环使用。2013年6月1日,杨某见该业务利润较大,遂在该厂的西北角处偷偷设立了洗桶点以个人名义继续经营。至案发期间,杨某的雇员利用碱、二甲苯等清洗盛装不饱和树脂的圆柱铁桶和塑料方桶,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排水沟和水池,再通过暗沟,排往皇塘战备河。经对桶内残液及排水沟水样进行监测,均含有苯、总铬等有毒物质。其中,排水沟内总铬的含量为每升8.28毫克,超出国家污染物评价标准每升1.5毫克。(通讯员 刘莉莎 朱菊霞 符向军)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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