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英
读者不难发现,《商事仲裁前沿理论与案例》研究大多援用和依据案例。学习和研究法律这个专业是不能没有案例的。脱离了案例的法学研究,无异于喝酒缺少了下酒菜,这酒也会变得索然无味。其原因在于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而法律具有规范行为和处理纠纷两大基本功能,这两大功能都需要通过实际发生的各类法律案件来承载和体现。因此案例是活的法律,也是行进中的法律,法律只有适用于解决具体案件才能彰显它的具体价值和作用。
案例研究是法学研究的特色和魅力所在
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即在人文社科领域中,只有法学研究的对象中存在案例(司法与仲裁案例)现象,而哲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教育学等研究领域中均不存在案例现象。尽管管理学、经济学(包括MBA)研究领域也常使用所谓“案例”一词,但它与法律上所称的案例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概念。管理学、经济学(含MBA)等研究领域使用的“案例”一词只相当于“举例”、“例如”、“事例”之类的用语,而法律领域中的案例一词则是指包含了“原告、被告、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特有因素的真正的案例。
正是因为案例这种特有的研究对象存在,使得法学研究必须区别于其他一般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方法,即法学必须关注和依赖大量存在的案例,否则法学研究的特色和魅力将无从谈起。本人在多年指导和审阅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各种论文的过程中也曾时常告诫学生,如果实务类法学著作或论文从头到尾没有案例或案例不够,则最好不要浪费时间,因为这种著作和论文的价值是要大打折扣的。
相当数量的案例包含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新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
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研究方法和手段开始趋于成熟。过去那种宏大叙事、“大题大作”、“大题小作”的学风备受诟病。而问题导向和“小题大作”的研究风气不断受到推崇并在学界形成共识。我国每年司法和仲裁办案中产生大量案例,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例都包含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新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因此,无论是研究具体案例还是进行案例的具体研究,都将成为问题导向和“小题大作”研究方法的有力推手。但遗憾的是,一方面法学论文著作的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却很难读到研究案例和案例研究的优秀成果。
单纯的成文法制度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法律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可预见性是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什么叫可预见性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律师给当事人的案情诊断是“感冒”,结果到了法院法官那里则认为案子属于“癌症”,要按“癌症”下药和开刀治疗,这就叫没有可预见性。如果律师说是“感冒”,法官也按“感冒”来治,这就叫有可预见性。因为律师和法官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大家基于相同的证据和法律作出的价值判断应该相同。现在我国司法办案对当事人来说缺乏这种可预见性,往往出现原告起诉的时候告的是“东”,被告答辩是“西”,最后法官判了个“南”,老百姓找不着“北”了。这也是导致目前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
缺乏可预见性有两方面主要原因:一是制度方面的问题,或称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基因中的缺陷。传统上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英美国家除了成文法还有判例法。判例法的好处是法官判案要遵循先例,原告起诉的时候对照有关先例和已判过的最相类似案件的结果应该是八九不离十。法官如果明显偏离先例,我们就容易辨别其判决的错误。如果是单纯的成文法制度,由于成文法比较笼统和原则化,在法律适用上不同法官的裁量尺度不一,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使法律行为缺乏可预见性。二是判决文书和案例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当事人无法了解更多“先例”的裁判结果,也无从预见自己案件的结果。
案例研究是国际同行的“普通话”
大凡研读过国外发达国家法学论著者,都会对著作中详细的案例索引和论文中的大量案例引注留下深刻印象。相比之下,国内法学界对案例研究的偏见现象随处可见。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公布的司法案例成千上万,但国内所谓的法学核心类学术期刊几乎没有关于这些案例的研究和评述文章;还有人至今狭隘地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研究案例作用不大;一些习惯于将法学研究混同于哲学、政治学等普通文史学科研究的人,在他们固有的宏大叙事和宏观论道思维模式下,甚至认为案例研究难登大雅之堂。
如果不尽快消除偏见,国内法学研究成果的“产量”再高,都将无法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无法为我国司法实务提供有价值的指导,最终只能是国内法学界关起门来“自娱自乐”。因此,本人希望并坚信,当案例研究在中国法学界蔚然成风之时,也就是中国法学研究真正走上国际舞台之始。
(作者为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