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有了统一规定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6日,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旨在规范行政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的《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2004年青海省制定出台了《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不断加大对行政机关“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随着青海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这一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它不仅未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对规范性文件备案也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致使目前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存在着底数不清、内容违法、制定程序不规范、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另外,国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明确具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据统计,2004至2012年,各州市、省直各部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共1014件,经审查,其中不予登记和发现问题的155件。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建青介绍,此次制定出台的《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是在2004年《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调整,明确了新的制度和规定。《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共7章38条,分别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6条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其中,对行政收费事项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只能由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定,州县两级政府和省政府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同时,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记者 于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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