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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试点行政诉讼简易审效果初显

2013-12-08 16:38: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坚持简、便、快

湖北武汉试点行政诉讼简易审效果初显

自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政诉讼案件实际,先后选定了8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积极发挥简易程序的繁简分流作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降低行政诉讼成本等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和探索,逐步积累了有益经验。

截至今年10月,8个试点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481件,结案444件,和解119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87件,结案78件,和解43件,和解撤诉率达55.13%。与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平均审理天数缩短33天,上诉率降低35.5%,和解撤诉率高出28.33%。

简、便、快,是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所谓简,即在程序设计上实行独任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实行独任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有权对实行独任审理提出异议。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突出庭审重点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和合并庭审程序。对庭前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庭审中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不再重复调查,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同步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的基础上,对传统裁判文书模式简化创新,着重厘清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大幅削减文书篇幅,使裁判文书说理充分、简明规范。

所谓便,即尽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灵活运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沟通或送达法律文书,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

所谓快,即尽可能在立案、阅卷、庭前准备、开庭、评议、制作法律文书、宣判、送达环节抓紧时间。庭审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内完成,并尽量做到当庭宣判。不宜当庭宣判的,也在庭审后一周内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武汉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还不高,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缺乏了解,怀疑效率提高了会导致裁判不公,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等,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而法院又没有被赋予直接适用权。

因此,基层法院法官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出台相关解释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明确赋予法院适用决定权。同时对简易程序财产数额较小的适用标准,应明确范围,对于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也可明确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记者 李正国 通讯员 范 鑫)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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