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职业坚守托举正义天平
——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光昶
一审认定为诈骗罪的,二审改判为无罪;一审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二审改判为无罪;一审认定为杀人凶手判处死刑,二审以主要证据存在矛盾改判为无罪……2004年选调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来,他直接改判无罪的案件3宗,改判死缓刑或者其他刑罚的死刑案件35宗;从事刑事审判20多年,所承办的上千宗刑事案件无一发回、改判,无一例错案。
他就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陈光昶,先后被评为“2013年度法治人物”、“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一等功臣,被誉为“铁案判官”、“纠错专家”。
陈光昶,人如其名。站在天平的中央,20年刑事审判生涯,他用专业、正直和智慧诠释法治精神,法槌起落之间,他用一份份公正的判决在罪与罚、黑与白中间写下:相信正义、相信光明。
两瓶饮料、余热尚存的早餐……陈光昶总能在貌似无奇的证据和描述中找到决定案件判决的关键。他练就了一双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
在“蛛丝马迹”中探寻案件真相
2009年,陈光昶接到了一个“情杀”案件。东莞的钟某与一女青年骆某恋爱同居。但钟某父母极力反对两人恋爱,分手在即,骆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双方矛盾激化。
案发前的晚上,骆某在小卖铺买了两瓶冰绿茶饮料。次日早上7时许,骆某将老鼠药投入其中一瓶冰绿茶饮料,遂外出买早餐。钟某起床后喝下饮料中毒身亡。骆某返回时发现钟某已死,便逃离了现场。2008年,骆某主动投案。当地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骆某无期徒刑。
案件上诉到陈光昶手上后,他没有轻易下断,他在思考:两瓶饮料当时放的位置具体在哪里?如果要杀害对方,为什么要选择在早餐时间?如果骆某要杀他,为什么还要把早餐买回来后再逃离……
带着种种疑虑,陈光昶提审了骆某。审讯室里,瘦弱的骆某不停地哭泣,申辩老鼠药是给自己准备的,没想到却毒死了男友。
陈光昶对每一个证据进行了反复的推敲、认定,最终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他提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和审委会的支持。
宣判后,骆某寄来了一封信:“我是一个连律师都请不起的农村妇女,曾经以为,我的上诉可能得不到重视……但结果却让我真正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记者在采访中,陈光昶身边的人总是说,陈光昶拥有一双神奇的“火眼金睛”,因为他总能在复杂的案情和厚厚的案卷中找到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
为了练就“火眼金睛”,陈光昶在办案之余,始终以一个法治“观察者”的角度专注于对法律前沿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共参与了10多篇调研报告的撰写,先后在《现代法学》、《刑事法判解研究》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试论死刑案件证据审查的三个维度》被评为2008年“办理死刑案件实务与理论研讨会”论文一等奖;《从改判发回重审原因的实证分析看刑事二审功能》获2009年全国法院第21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因为长时间埋头伏案,四十出头的陈光昶累弯了腰、两鬓已染霜白。但他毫无怨言:刑事案件涉及人的自由,甚至“人命关天”,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任何细节都不容忽视,任何疑点都不能放过,必须慎之又慎。
维持一个案件很容易,但作为一名有作为、负责任的法官必须做到是非黑白泾渭分明。陈光昶经常警醒自己,法官作为“离实现正义最近的人”,必须敢于:
“仗剑”匡扶世间的正义
“公正是最高的司法道德,并且不容受到任何怀疑,决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应有的惩罚。”这是他对自己定下的一条“铁律”,也成为他办理过的上千宗刑事案件件件成为“铁案”的“法宝”。
2010年10月21日,阳江“3·26”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尘埃落定。许建强等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他罪犯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消息传出,阳江市民欢呼雀跃,很多人甚至上街燃放鞭炮以示庆贺。
一定要把这一“建国以来广东最大的涉黑案”办成铁案。他和专案组成员憋足了劲。为了搜集、整理阳江“3·26”打黑案的犯罪证据,审核材料,在法院四楼的办公室,每天从早上7点开始,陈光昶就和专案组成员每周工作七天,每周只休息一个晚上,每天工作十二三个小时,昼夜颠倒,直到深夜。
“那些资料和卷宗一摞堆起来,有3层楼高。”陈光昶回忆说。后来,他负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部分的文书撰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里更改极少。
翻开“3·26”打黑专案沉甸甸的判决书——750页、57万字的白纸黑字记述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与审判根据。
许多罪大恶极的被告人或其亲属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寻找“救命稻草”。面对各种阻力,陈光昶常说,天天与法律和案件打交道,法官是“离实现正义最近的人”,所以做法官必须敢于坚守正义。
2005年,他在审理被告人甄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有关机关出具证明证实甄某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并据此破获刑事案件4宗,抓获团伙成员6人。陈光昶审查后觉得该证明有疑问,即提审了甄某,他竟然说不清楚线索的内容。再到公安局一查案件编号,所谓的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团伙成员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并核准了死刑判决。
每一个“命案”都是一场悲剧,陈光昶在“命案”审理中,总是怀着对生命和法律的敬畏。“慎杀少杀”,法槌起落沉甸甸,他致力于:
用公正判决唤醒人性的良知
“一个真正有爱的情怀的人也会主张惩罚凶手,因为一个人必须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他会因一个生命被罪行所毁而痛惜,他会为犯罪人的不幸堕落而伤心……”在刚刚结束的“2013年度中国法治人物”颁奖晚会上,陈光昶的一席话感动了全场。
这段话来自于陈光昶寄给被害人家属的一封信的内容。之所以要写这封信,因为这是一个不该发生而确实发生的悲剧。
2007年12月,刘龙辉(化名)酒后失手将邻居的小孩掐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龙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光昶通过证据分析认为:案件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且应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二审改判刘龙辉死缓。
但是这个判决陈光昶一直没有发出去。面对失去儿子而悲痛万分的被害人父母,他在极力操办着另外一件事情:在上诉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正在极力向法院申请一笔困难救济金。
面对被害人父母的诸多质疑和怨恨,陈光昶很冷静并最终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他深知:法官办案是在履行职责,更是要演绎公正、诠释公信。刑罚的目的是让人相信正义、相信光明。
带着这样一份责任和担当,陈光昶在面对每一个被害人家属时显得格外从容和坦然。
今年11月中旬,陈光昶所在合议庭承办了一起“命案”。被害人父亲柳某在得知上诉人二审被从无期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后情绪失控:“原来判无期,我还能勉强接受,没有想到你们高院却颠倒黑白,贪赃枉法。看来我只有死在法院,事情才能解决!”
面对一米八高的大个子“越战老兵”,陈光昶没有退缩,反而把声音提高了八度:“如果我们收了钱,哪怕是抽了当事人一根烟,你都可以去投诉我们!”
从上午9点到下午6点,陈光昶从证据规则讲到刑事政策、从案件判决讲到司法救助、从案情讲到人性,陈光昶的诚意和坦然终于让被害人家属相信:法院没有害我,法官不是没有人情味。
惩恶只是手段,扬善才是目的。陈光昶说,一份公正的判决可以传递出正能量,他能让更多人知法、爱法、尚法,并彰显出刑法的制度之美、唤醒人性的良知之美。
◆对话陈光昶
记者:首先,祝贺您当选“2013年度法治人物”。作为全国20多万名法官中涌现出来的“佼佼者”,您此刻的心情如何?
陈光昶:这个荣誉也不应该属于我一个人。因为这代表了一个群体,是一群人在做,有些优秀的法官做得比我还好。请不要宣扬我个人,能做一名法官我感到很满足。尤其是当自己判好了一个案子,看到正义得到实现,这份成就感和幸福感是无可比拟的。
记者:在杀人偿命等传统理念支撑下,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承受了常人无法理解的压力。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种压力的?
陈光昶:作为刑事法官,当然应该做到依法严惩罪犯,这是一名刑事法官的职业要求。但从审判实践来看,造成命案的原因很复杂。而详细案情和原因往往只有刑侦、检察官和法官知道。特别是法官,因为只有他们才看了全部案卷,又听取了各方的意见。案情信息在不同人身上或多或少的有一些不全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个人情绪和理智上的失控,很难有正确而冷静的判断。同时,在现实中,我们因为受“杀人偿命”等传统理念影响过大,也因为很多人对“死刑”的威慑力寄予了过高的期望,导致社会对“为什么不判处死刑”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事实上,命案的发生本身就是悲剧,再出现“错杀”就又会酿成新的悲剧。死刑适用对被告人家属、亲友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是常人无法预料得到的,特别是对父母、儿女的伤害更是直接而长远的。所以,社会应当倡导“以德报德”,但不应该倡导“以怨报怨”。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始终保持最中立、最冷静的态度,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审理。
记者:“命案”审理中,当事人往往质疑程序为何这么冗长、过程那么复杂,对于这种情形,您是如何面对的?
陈光昶: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其判断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坚持开庭审理,恢复死刑复核程序,等等。这也是死刑案件审理为什么要持续这么长时间的原因。生命权,始终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在我国“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支撑下,我看到治安形势并未因此而恶化、人民的安全感也未因此而下降,这就说明我们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已经在进步了!(记者 张伟刚 林晔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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