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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严禁使用暴力强拆强迁

2013-12-05 15:20: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新疆严禁使用暴力强拆强迁

  房屋征收补偿不得使用中断供水供热等手段

  从明年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于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12月4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勤在该《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办法》在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卫明说,《办法》将成为今后指导新疆全区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从制度上杜绝因商业利益、地产开发而出现强征强拆的现象,《办法》规定严禁政府通过征收方式实施非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卫、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房屋征收范围由征收部门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征收范围内的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

  同时,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需要的;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需要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均可依法进行征迁。

  《办法》明确,从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开始,共经过三个步骤才能真正实施房屋征迁。首先经过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及范围并通过审核后,进入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准备阶段,包括登记、评估、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最后才能进入房屋征收的实施阶段。(记者 潘从武)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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