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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在河北(上篇)

2013-12-04 16:08: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李兴友 吴涛 刘树奇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这段历史发展中,能够在检察干警心中尤其是在检察史册上留下几笔文字记载或说对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情有许多。然而,能够留下深刻记忆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当属——“检务公开”。

现在,大家说起“检务公开”也许觉得自然太自然了,且耳熟能详,但在十几年前的时候人们对此事却不是这样。诸如,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相关涉案工作内容,虽说法律上有规定应当或说可以让涉案人员知晓并行使这些权利,但他们很少知晓且行使权利;再者,让涉案人员知晓和行使这些权利,检察官还能办案吗?诸如此类的问题、疑问,随着“检务公开”举措的推行和深入都解决了,而且推动了检察工作的深入乃至中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有人评价说,“检务公开”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

缘 起

说起“检务公开”,就不能不提到作为其发源地的河北,提到河北,就自然要提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侯磊同志。“检务公开”早在1987年年初在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试行。“检务公开”在河北的全面推开,是侯磊同志由保定市委书记转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监督者也要接受别人监督”的理念,结合当时检察机关存在的种种不规范执法行为,经省检察院党组讨论决定由试行再实行的一项重大举措。河北省检察机关试行“检务公开”的做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很快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亲临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考察。随后,“检务公开”作为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的六项改革内容之一推向全国。

完 善

结合河北实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7日率先在全国公布了《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规范》。“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性措施,这个规范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程度作了原则规定。随后,时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侯磊主持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理论研究的深度决定工作开展的深度。2007年5月29日,由时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晓颖(现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主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河北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总结的经验,又对该规范进行修订。这次修订的《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规范》共有二百多个条文,涵盖了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近几年,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历任检察长的倡导下,河北“检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和深化。诸如建立了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检察长信访接待制度、检察开放日、在新闻媒体开设法律答疑栏目,并组织出版了《画说“检务公开”》、《画说职务犯罪》、《涉农检察宣传读本》和《检察理论与实务前言》等系列书籍。目前,河北省检察院正在起草修订新的全省“检务公开”规范。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童建明指示,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刑事、民事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变化,对“检务公开”规范进行充实完善。修订后的《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规范》,将增加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邀请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参观,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真诚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将拓宽群众参与、评判检察工作的渠道,诸如积极构建微博群、QQ群等检民沟通平台,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等。还有,检察环节的人权司法保障,比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涉案人权益保障等,能吸收到“检务公开”规范里面的,都要吸收,以期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上述举措的实行,彻底解决了以往“检务公开”半遮半掩或藏头匿尾现象;解决了开始只是选择一些平常事项加以公开,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诸如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重要案件进展情况等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和焦点问题则秘而不宣的情况;解决了有的存在文字上公开而实际操作不公开,甚至有的在“检务公开”的内容上弄虚作假,以及公开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

效 果

——使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发生了根本转变,认识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执法为民,立检为公。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我国司法机关形成了“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式,这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人民检察官的神圣职责不相适应。“打铁必须自身硬”,“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随着“检务公开”的深化和推行,首要的是解决了我们“为谁服务和怎样服务”的执法思想和防止检察环节诸多腐败的问题。

——密切了检察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助于形成大检察工作的格局。毛泽东同志有一句名言:“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实际上,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一切工作开展,也是这个道理。“检务公开”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应该说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这一永恒不变的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民主法制精神。“检务公开”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众尤其是涉案人员依法享有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在于促使检察人员形成公正、廉洁和高效的执法观念,提高公正执法水平,铸就法律权威。

——促进了检察工作规范化,提升了检察工作水平,推进了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三大建设”。“三大建设”和“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都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为民执法、为社会服务,其内在的一致性决定了它们可以相互促进。“检务公开”可以促使“三大建设”的深入推进,“三大建设”可以促进“检务公开”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三大建设”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中国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一,是适应社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和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