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既宏观,也有细节。公平既是国家的整体性承诺,也是每一个家庭面对教育、住房、医疗等生活需求时一次次具体而迫切的期待。如何让公平从承诺走到现实?法律、法治是可以信赖的制度保障吗?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法律与人文综合教研部主任刘哲昕教授对这个问题有他独到的见解——
法治有个很重要的使命,就是通过制度安排,确定和实现某种公平的分配和公平的程序。法治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平而存在的。
法治通过怎样的方式来保障社会公平呢?刘哲昕认为,一是通过实体上的、实质性的法律内容的设置,确认一种实体上的公平结果,表现在让每个人都拥有均等的保障和机会。二是通过程序上的刚性安排,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相同的情况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
让“程序公平”有刚性,这对公平的实现很重要。然而“程序公平”的处理结果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普遍接受,则又取决于法律规定中的实体性内容是否“实质公平”。实质公平是程序公平的前提。
通过法律确立一个更加均等化的社会制度,也就是在实质意义上实现社会公平。很多人认为,法律解决不了这样的公平问题。
刘哲昕不这样看,他认为在一个差别化的社会里,公平依然是可预期、可实现的。公平不是完全消灭差别,人与人之间、精英与平民之间、贫与富之间的差别,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所犯下的错误,就是企图完全消灭差别,从而扼杀了社会活力。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年里,社会允许差别甚至利用差别来推动社会进步,从而成功地释放了社会的活力。然而过犹不及,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差别,而是差别大到让多数人怨声载道的地步了。如果再这样走下去,恐怕又要走过头了。那么,接下来的第三个“三十年”应该怎么走呢?总体而言,要将前面两个“三十年”的经验与教训结合起来,既要承认差别,又要务求公平,在一个差别化的社会中实现公平。
一个差别化的社会如何实现实质公平?刘哲昕提出了两种公平观:一是底线公平,二是机会公平。
刘哲昕说,人类社会可以允许差别,但是在底线上应该一视同仁。什么是底线?比如说,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是每个人不可后退的底线。1942年河南发生旱灾,跌至生存底线的人们开始抢夺粮食,弱肉强食,道德、法制、良知在此时几乎是完全失效的。对于人类而言,生活是讲规则的,而生存是不择手段的。法律应该在社会的底线处起到托底的作用,只有守住这条底线,社会的基本秩序才能够得以维持。
刘哲昕认为,一个差别化的社会之所以能够维持稳定,是这个社会还能守得住底线。那么今天的社会底线应该锁定在哪里呢?刘哲昕认为,一是住房保障。人应该有基本的住房,尽管不一定拥有全部的产权。二是公共医疗的基本保障。人食五谷杂粮,怎能不生病?生病了,社会应该在医学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救治他。三是基础教育保障。很多人可以承认自己竞争失败,但都不愿意自己的孩子再次输在起跑线上。四是养老保障。每个人都会老的,都需要在生命力最为孱弱的时候获得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这大概就是和平与发展时期的社会不可后退的“四条底线”。
保障这四条底线,就是在保障底线公平。一个社会的公共资源应该如何配置,民生建设的改革方向应该如何确定,底线公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除了底线公平,法律还应当保障另外一种公平:机会公平。一个社会的机会公平主要表现在教育、升学、就业和创业的公平上,其中教育与升学尤其重要,对于许多大山里的贫困孩子,通过教育考上大学几乎是唯一可能改变命运的上升机会,一个好社会对此必须拥有高度的自觉。而毕业之后的就业与创业同样也需要机会公平。今天这个社会能否在诸如公务员考试的面试环节中拥有这样的集体自觉?
刘哲昕的理解是,一个差别化的社会需要两种公平观的相辅相成。横向的底线公平是基础,纵向的机会公平是关键,一纵一横,构成一个完整的“倒T字型”社会公平体系。有底线,有机会,人生就没有真正的遗憾,社会就没有真正的失败。而法律能够做到的,就是当好公平的守卫者,以制度的刚性承载起人性的柔软,为创造一个好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