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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法院助推“影视名城”发展战略

2013-11-26 14:11: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浙江法制报 

    2012年5月,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浙江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至今已吸引华谊兄弟、唐人电影等大批知名影视文化企业入驻。随着影视产业的不断发展,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的司法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东阳法院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对影视企业的帮扶指导,创新方式方法妥善处置涉影视行业纠纷案件,为推进“影视名城”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提升“中国好莱坞”品牌美誉度。

    影视文化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不是一个判决就能解决问题的。怎样做到既保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能化解纠纷,引导原被告共同发展、实现双赢?东阳法院的法官们动了不少脑筋。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影视有限公司因某知名电视连续剧的网络传播使用合同发生纠纷。案件进入法院后,双方情绪都异常激动,简单下判显然无益于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深入企业调解,引导双方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与互利合作。最终,双方均采纳了承办法官提出的“金点子”:通过继续合作的方式解决纠纷,订立一份新的供片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183集电视连续剧和1100集纪录片,而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许可费,用以充抵本案原告诉请被告应退还和支付的许可费、滞纳金。一起原本矛盾激烈、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的案子,在承办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尘埃落定。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认知混淆,会导致出现纠纷时权利归属的认定困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日前,东阳法院党委书记鲍大兵在走访影视企业时,对企业负责人这样说道。原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本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但是在很多影视作品的片首、片尾以及DVD 封套上,会同时出现诸如“出品”、“联合出品”、“联合摄制”、“承制””等众多单位名称。鲍大兵在走访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因此及时向企业指出。

    在做好案件审理的同时,东阳法院与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展开联动,在全市200家影视文化企业开展类似的走访调研,并发现诸多突出问题,如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方式、权属标注不统一等。相关业务庭遂针对上述问题,通过上课培训、发放案例资料、确立定点联系等形式,给予司法指导和帮扶,以规范影视作品的署名,进一步推进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据统计,2012年至今,东阳法院共指派30余名法官走访横店影视城,召开座谈会、培训会十余次,为影视企业、演员工会、社会公众等发放宣传资料300余册,实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化和实效化。

    此外,东阳法院还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人员、经费、措施”三到位,在横店实验区设立专门的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机构;邀请科技局、文体局的专家为审判人员培训授课,聘任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形成了影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