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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湖分权制约规范执行权运行

2013-11-23 14:52: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五个“分离”确保廉洁公正

江苏金湖分权制约规范执行权运行

今年以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为有效防范执行过程中执行权的滥用和违规扩张等不良现象的发生,采取分权制约的工作举措,切实加强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截至目前,该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919件,期限内结案率100%,并实现零投诉、信访。

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对个案的执行实施何种执行方法,必须由执行长联席会或合议庭研究裁定。该院坚持每周召开一次执行长联席会,对新收执行案件进行逐案过堂,因案施策,制定出每件案件的执行方案;对疑难复杂案件,组成相应的合议庭民主裁决;对涉及信访、集团诉讼等重大案件,则由院审委会研究确定。执行方案确定后再分案到人组织实施。

实施权与审查权分离。该院每月开展一次未执结案件集中审查,对期限内未执结的案件采取权力置换、交叉执行(即置换承办人、执行组相互交叉)的方法。交叉执行执结的案件,其成绩将记入置换后的承办人,同时还对原承办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有效提高执结率。

实施权与评估拍卖权分离。对执行到的财物,由案件承办人、执行组组长、被执行人三方认真进行核对,登记造册,统一封存。严格执行评估拍卖相关规定和程序,由执行局长、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再由负责鉴定的职能部门全权委托具有评估拍卖职权的机构实施。法院只提供被评估拍卖实物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参与评估拍卖的过程,确保评估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规范。

中止执行权与恢复执行权分离。案件中止执行和恢复执行,必须经分管副院长授权后由合议庭据实裁定。对案件中止执行和尚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并形成合议庭纪要,向申请人详细说明情况,争取申请人的同意、谅解和信任。

执行权与执行款物管理权分离。执行款物的管理权和发放权归院财务科。执行到的款物必须在24小时内到院财务科如数入账,中途将执行款物私自给付当事人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予以追究。当事人领取执行款物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到财务科领取。当事人自行交付的,收方必须出具书面收条,并归入卷宗。

(伍晓伟 邱 阳)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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