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助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 鄂
近来,多个聚焦全社会目光的大案要案的庭审落下了帷幕,但对这些案件以及法院庭审的思考和讨论并没有停止。庭审的空前公开,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社会各界一致赞誉。这些大案要案的庭审公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成果展示,也是以司法公开推动法治中国发展的集中体现。
广东法院近几年来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标杆,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公开,出台了《广东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指导意见》及附属的16个配套办法,细化司法公开评价指标,建立庭审网络直播、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参加百场庭审观摩、百场见证执行等“八个百”活动,推进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透明化,着力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同时,顺应新媒体时代需求,拓展司法宣传的隐性司法功能,配强司法宣传队伍,借助主流媒体和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载体,建立多维宣传格局。自2012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全程微博直播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庭审起,广东法院陆续选择一些大案要案或社会广为关注的案件微博直播,同步公开审判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东法院微博群在全国已具较大影响,粉丝量达500多万。近日,广东高院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11个试点法院之一。随着司法透明度的大大增强,法官队伍素质和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也有了较大提升,来信来访呈下降趋势,被最高人民法院称为“案件大省、信访小省”。广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与不断深化和完善司法公开是紧密相连的。广东法院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公正水平的提高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既得益于司法公开,也离不开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有效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是助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法治建设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司法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在新形势下如何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司法公开无疑是实现这一方向的重要路径之一。
一、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
司法公开的基本理念在于将司法权看成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的公权力,而任何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由法律和社会评判其是否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它是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诉讼要求乃至宪法原则。
司法公开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结果。纵观中外法治发展史,以下结论是不争的事实:一是公开的趋势不可阻挡。无论是从中国古代“民不知有辟刑不足教人”到子产铸刑书、邓析刻竹简,还是从欧洲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秘密裁判,到英国1215年大宪章确立并实施至今的陪审团制度,都充分说明了立法、司法公开是历史的必然。二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展。从仅限于权力宣示目的的刑罚执行公开到庭审公开,直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从审判公开到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务公开,直至法官、陪审员选任的公开。三是公开的好处不言而喻。拿欧洲中世纪的异端裁判所与审理辛普森案的美国法院相比,可以看出,司法权威的树立不再是外部逼迫的结果,而是出自公民对司法追求公正的信任乃至信仰。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实现状态的重要评判标准。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不仅是法律、法官眼中的公正,也是社会大众眼中的公正。因此,我们认识、评价和讨论司法是否公正时,不能只追求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只看法律效果,单纯依靠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评判,还要看司法行为和结果的社会效果,要将公众的整体心理承受能力或者心理认同程度纳入评价标准之中,而司法公开恰恰是真实反映社会评价标准的重要方式。
司法公开是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在联合国文件、地区公约、各国宪法和诉讼法中都有体现,并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是国家形象的直接反映。对于致力于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我们而言,通过不断深化司法公开等方式,扩大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对司法的信赖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此树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良好形象,才能增强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信心百倍地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司法公开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司法规律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所遵循和坚持的、本质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规律。司法规律并非不可捉摸的抽象事物,它体现在宪法原则、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和实践要求之中。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只有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才具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司法公开符合司法关于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也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要求。司法公开不是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而是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形成了关于司法公开的位阶高而且十分完整的法律依据,从而奠定了推进司法公开有法可依的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法律框架之下,自1993年发布《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起,相继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和诉讼要求。
司法公开符合司法关于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司法权威的树立是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程序正义密切关联。实现程序正义有助于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司法程序乃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服和尊重。司法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证,只有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获得法庭的审判,全面、直接参与裁判过程,各自的主张得到充分、不受限制地表达,才能使当事人的不满被诉讼过程所吸收;只有确保不同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平衡,才能使社会公众从公开程序运作看到公正的实现过程,即使这一结果与自己的利益毫不相干,仍能让其对法治的尊重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信念。
司法公开符合司法关于结果可预见性的要求。法治化是一个逐渐摒弃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司法神秘主义的过程。现代法治精神强调人的规则意识,要求任何人或者组织都要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则,既包括以文本形式出现的法律条文,还包括这些法条经判决适用后表达出的具体含义。为此,必须确保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但仅仅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远远不够的,还应看到,司法公开就是破除司法神秘主义的利器,可以有效避免因司法不公开所产生的神秘效果及信息不对称。
三、司法公开是坚持司法为民的迫切需要
一切为了人民,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当事人有获知关系自身利益的全部诉讼信息的要求,群众有全面了解司法权的运行内容的期待,推进司法公开就是对这些司法需求的积极、主动回应,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司法公开是沟通民意的重要桥梁。沟通民意是司法为民的前提。沟通民意不是一条“单行线”,而是要在法院与群众之间形成互动。司法公开采取法庭集中开放日、庭审执行网络直播、与媒体合办栏目、与网民对话、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特别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既使人民群众走近了司法,祛除对司法的神秘感,更直观感受司法过程,了解法院的工作,了解司法的性质和运作的基本原理,也使司法贴近了群众,充分感知和认识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群众期待法官如何司法。
司法公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推进司法公开的目的。司法公开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快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丰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等方面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依法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立足于人民陪审员、律师、诉调对接等制度,创新形式,拓宽群众有序、理性参与司法的渠道和方式,把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引入司法,防止司法与社会的脱节和隔阂。
司法公开是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重要方式。司法公开的过程,既是沟通民意的过程,又是群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还是直接生动的法治教育过程,是普法的最佳方式。司法公开真正实现了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让群众在接触和参与司法的过程中,直观体会司法的性质、价值目标及运作过程,有利于建立以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参与意识为导向的公民教育,使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事实和程序进行讨论,引导群众将尊重司法、服从裁判内化为行为习惯,促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强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四、司法公开是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选择
司法公开是对司法工作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司法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法官在履行职权时保持高度自律,是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选择。
司法公开能够促进法官自律。法官个人所掌握的审判权,相对一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权力责任更大、风险更大,仅仅依靠个人自律和内部教育,难以确保完全做到公正廉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强调,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公开是打消当事人疑虑的最好办法。只有把诉讼的运行公开给人民群众,才能使司法权得到广泛、持续、深入的监督。司法公开给法官的司法行为自动加上了“紧箍咒”,以全方位、强有力的外部他律,促使法官自律,保持对诱惑的警惕。
司法公开能够提升办案水平。随着人民法院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司法工作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对办案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公开让群众一目了然地看到审判工作的真实情形,由群众对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形象进行有效地评判和监督,形成倒逼机制,从而推动法院不断完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促使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始终如一地坚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追求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公开能够维护司法形象。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心态复杂、司法舆论环境严峻、司法权威不够的情况下,很多案件并没有判错,只是由于当事人的不理解、想不通,或者出于利己思维故意制造、扩散对法官的不满和对法院的贬损,导致社会上不知情的群体对司法工作形成误解、偏见。通过司法公开,透明度增加了,勇于、善于利用媒体和其他舆论,开展积极的辨法析理、释法答疑和正面宣传,就能有效地消除这种误解的扩散,揭开真相、展示实情,帮助司法实现舆论压力“突围”,从而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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