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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抢夺罪入罪门槛提至1000元 抢老年人孕妇重处

2013-11-19 13:57: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广播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18日)起施行,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至3000元,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等情节从重处罚。

《解释》从不同角度明确了十个从重处罚情节。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首先从主观恶性,比如说“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根据对象,比如说“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抢夺的场所,比如“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手段,比如“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都要从重处理,入罪标准降低一半。

《解释》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等情形,将以抢劫罪论处。

黄应生: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可能致人伤亡或者已经致人伤亡的,原则上就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

《解释》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做了具体规定。

黄应生:要求是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而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退赃、退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以后,还需要下列情形之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记者孙莹)

(原标题:两高:抢夺罪入罪门槛提至1000元 抢老年人孕妇重处)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