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7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8日起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新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此外,导致他人重伤的或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夺犯罪认定标准新旧对比
旧规定
新规定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
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
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
500元至2000元以上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
■解读
轻于抢劫 重于盗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第一,起刑标准有所提高,将抢夺等同于诈骗、盗窃,并且相应提升了底线;第二,强调抢夺罪的情节,决定入罪门槛,表示“抢夺轻于抢劫,重于盗窃”;第三,也特别提出对于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制定了定罪处罚标准。“总而言之,该司法解释无论从定罪到处罚都很严谨。”
有利于量刑精准和公正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许兰亭:第一,从犯罪数额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标准已不能准确反映抢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无法与刑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定刑的严厉程度相适应。如果不及时调整数额标准,势必影响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公正,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二,对“情节严重” 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分类更科学、具体。首先,将“情节严重” 和“情节特别严重”与数额标准结合,完整体现了抢夺犯罪行为在侵犯财产和暴力手段这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对抢夺犯罪行为的评价更准确、公正;其次,从抢夺者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一年内抢夺的次数、对特定对象进行抢夺等不同角度,对实践中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抢夺犯罪的严重情节进行合理的逻辑分类并尽可能具体化,增加了司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量刑的精准和公正。
第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抢夺罪是比较多发的财产犯罪,且由于抢夺罪存在暴力手段,属于对被害人公然抢夺,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很大,历来属于打击的重点。但是,抢夺罪中,也存在情节比较轻的情形,在对严重抢夺罪从严追究的同时,应当对情节比较轻的抢夺罪依法从宽处罚,这样才能比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司法解释在对“情节严重” 和“情节特别严重”以大篇幅进行完善的同时,对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并对被害人人身直接或者间接实施暴力的,以抢劫罪追究,又体现了宽严相济“严”的一面。(记者 彭小菲)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