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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杀婴事件频发 检察官呼吁关爱包容

2013-11-19 09:04: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深圳宝安:未婚妈妈杀婴事件频发的背后

  一线办案检察官呼吁关爱与包容这特殊群体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何文艳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未婚妈妈杀婴案引人瞩目。

  今年5月25日,浙江浦江“下水道男婴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6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新生男婴头脚对折被塞进公厕垃圾篓”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后,引起社会各界哗然。

  而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未婚妈妈捂死亲生婴儿”案件更是让人对未婚妈妈杀婴行为注目。

  此类案件、事件中,当事人用残忍手段剥夺了新生婴儿的生命权,不仅反映出道德与人伦的缺失,更折射出许多社会深层次问题,拷问着未婚先孕妈妈在社会上的地位及生存状态。

  在工厂林立、年轻外来工聚集的深圳市宝安区,这一现象早已引起司法机关的警觉。记者近期连日来专门走访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院近年来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呼吁社会关注“未婚妈妈”这一群体,给予她们更过的关爱、包容与帮助。

  杀婴的“未婚妈妈”是怎么一个群体?

  记者在采访中,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一线检察官回答了记者这一问题。

  检察官指出这群体之一均为外来务工的年轻女子,并且她们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在宝安区检察院受理的未婚妈妈杀婴案件中,犯罪主体均为外来务工的年轻女子,年龄集中在16岁到23岁之间。从文化程度上看,普遍学历较低,大部分只有小学、初中文化,甚至还有文盲;从职业性质上看,一般都在工厂或理发店等从事较为底层的工作,工资水平低。

  检察官还指出制造案件者的杀婴手段普遍较为残忍。该类案件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未婚妈妈惯常采用的杀婴方式有三种:一是产下婴儿后,将婴儿从厕所窗户或者住宿地阳台抛下;二是将婴儿扔到厕所垃圾桶内;三是用手捂住婴儿的嘴巴使其窒息而亡或者使婴儿在便池内溺水而亡。这些手段都较为残忍。

  虎毒不食子,未婚妈妈为何杀婴?

  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未婚先孕的羞耻心及法律常识的缺乏是她们杀婴的直接原因。因为,受传统先婚后子观念的影响,未婚先孕少女缺乏社会认同感,自责、羞耻的内心感受使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无法独自承担的情急之下,该类女性往往会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处理,再加上她们缺乏法律常识,一般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只是处理个人财产,所以,她们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并无顾忌。

  检察官举了一例子:在深圳某工厂打工的19岁女孩小梁,其称知道自己怀孕后,想把孩子打掉,因其没有结婚就怀孕,传出去影响不好,不想让朋友、同事知道,更不敢让父母、亲戚知道,于是残忍的将婴儿从阳台抛下。而在深圳市另一工厂打工的女孩小沈,因其害怕受到家人责骂和同事嘲笑而将刚刚产下的女婴从其三楼宿舍的阳台上扔到楼下。另一工厂里同为19岁的小吴,女婴生下时发出啼哭声,因其是未婚先孕,其害怕同宿舍的人听见后告诉其家人,也残忍的将婴儿杀死。而21岁的女孩小黄,在深圳市某厂上班,一天,其在宿舍休息时,突然感觉肚子不对劲,估计要生产了,因害怕被人知道其要生小孩,其便来到宿舍的天台靠近楼梯口的空地进行生产,随后,婴儿“被”滚下楼梯而死亡。最近发生的“未婚妈妈捂死亲生婴儿”中,小候也是害怕未婚产女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婚育,才残忍的捂死了自己的亲生女。

  办案检察官还向记者指出,性教育缺失及生理知识严重匮乏是她们杀婴的主要原因。这类案件的被告人都是花季少女,一方面对性有着一些朦胧的认知,另一方面,由于大都文化程度较低,没系统接受过性教育,且在年少时就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对社会认知程度低,不懂得自我保护,容易被人诱惑。在现实案例中,有些女孩根本不知道自己怀孕。如20岁女孩小许,称其不知道自己怀孕,其在2008年1月份与一个叫张某的人谈恋爱,到2009年初就没有联系了,期间他们有发生性关系,但最后一次是什么时候就不记得了,其从2009年2月份开始就没有来月经了,但其不想去看医生,也感觉不到自己有什么不舒服。再如只有16岁的小何,称其于2012年2月份跟她初中的同学胡某发生了性关系,但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以为是长胖了,因为不是很明显。而有些女孩无任何生产知识,冒着生命危险将孩子生下,常在被警方抓获时自己都生命垂危。如前文提到的小梁,其忍着剧痛生下小孩,当时下体流了很多血,扔完小孩后,其觉得很痛,就晕过去了,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其隐约听到有人叫她名字,之后又晕过去了,再醒过来时其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了。再如17岁的小陶,其在洗手间一隔间蹲下不久,胎儿分娩,伴有嘤咛声,其以为从阴道出来的是自己的身体组织,遂将胎儿往阴道中回塞,稍后,胎儿再次分娩,其来不及回塞,婴儿就完全产出。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向记者指出,未婚先孕妈妈社会地位低下及生存状态恶劣是她们杀婴的根本原因。案件中的未婚先孕妈妈都是年轻的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庭条件不好,又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只能从事较为底层的工作,社会地位较为低下,且工资水平不高,生存状态比较恶劣,能养活自己都是一个大问题。所以,在其意外怀孕并生产后,根本无力抚养小孩,尤其是在男友也不支持的情况下,更使这些少女孤立无援。如19岁打工女孩小陈,产下一名女婴后,其认为自己无力抚养该名女婴,于是便将女婴从厕所的窗户扔下楼去。前文提到的小黄,其于2009年3月发现自己怀孕,并将怀孕一事告知男友李某,李某不想要孩子,让其流产,但其没有理会,同年6月,李某突然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其害怕,不知道如何处理肚中的孩子,挨到同年9月,其将婴儿生下,但在心烦意乱中将婴儿杀死。

  检察官呼吁:给予未婚妈妈更多关爱、包容与帮助

  采访中,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一线检察官向记者呼吁社会各界需给予未婚妈妈更多关爱、包容与帮助。

  检察官认为,家庭、学校和企业应给予未婚妈妈更多的关爱,使其减少羞耻心并感受到温暖。外出城市务工的年轻女子,她们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多缺少父母的有效监护,往往没受过学校的系统教育,基于上述成长背景,她们在生活中积极寻找认同自己的朋友,甚至开始早恋。而这些女子的生理及性学常识都严重匮乏,在男女交往中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此外,大多用工单位也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存在空缺。所以,建议父母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和青春期教育,学校亦需加强学生的健全人格培养和性学知识普及,用工企业为未婚妈妈营造一种宽容关爱的氛围,使其不再为未婚先孕感到羞耻,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温暖。

  同时,需进行道德与法律教育,使其具有正确的社会认知。未婚先孕妈妈的羞耻心来源于社会的传统观念,要想使她们正确看待这种行为,一方面,应加强社会人员的道德教育,让整个社会对这种行为有一个宽容与关爱的态度,减少未婚妈妈们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未婚妈妈自身的道德教育,使其对这种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另还应对她们进行法律教育,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增强与教育局、学校、企业、社区等部门的联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其认识到杀婴并不是处置自己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扩大防护面,动用社会力量减少和预防未婚妈妈的杀婴行为。

  此外,需加强性与生理知识教育,使未婚妈妈具有准确的自我认知。对女性的性与生理知识教育应由学校、家庭、企业与政府全方面的展开。学校应采用适合该年龄段学生接受的方式,向其讲授包括性知识在内的青春发育期相关卫生知识,介绍婚前性行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的严重影响,以及如何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从而保护女性不受侵害。家庭应及时教授子女辨别信息好坏的能力,多给孩子找生理科普书籍看,带她们到生物科学馆参观等方式传授正确的生理知识,如果在电视、网络上看到早恋、怀孕、堕胎等镜头,不要简单粗暴的更换频道或关闭网页,而应用智慧的方式及时提醒孩子这些行为的不正确性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在资金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展性知识讲座及心理咨询服务,并加强内部的管理,使年轻的女工增强防范能力。政府则应面向社会提供更多免费的性与生理知识教育书籍,进行更多的相关知识公共讲座,使大家能够从多方位获取相关知识,另妇联等部门还需对未婚妈妈提供一定的生育指导支持。

  检察官还认为,需专门针对未婚妈妈提供物质、医疗等保障,使其有一个可依靠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专门针对未婚妈妈提供各种保障,彻底解除其未婚先孕的后顾之忧:一是建立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保证其基本物质生活水平,让其有一个可依靠的社会组织;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其文化娱乐生活,让其有一个可依赖的制度体系;三是完善医疗、社保、救助等机制,让其有一个对未来充满信心的保障机制。

  法制网深圳11月18日电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