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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法官:指导性案例量足质高作用更明显

2013-11-14 08:24: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数量太少覆盖面不广约束力及如何运用未明确 一线法官表示

指导性案例量足质高作用更明显

最高法所发四批

指导性案例情况

第一批4个

民事刑事各两个

第二批4个

民事行政各两个

第三批4个

民事刑事各两个

第四批4个

民事刑事各两个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多地基层法院法官时了解到,指导性案例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对于一线办案法官起到很好的指导性作用,但是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探索解决。

“指导性案例以其形式直观、针对性强的特点,为司法人员提供了统一适用的标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要。”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周兴宥对记者说,指导性案例承载着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司法技术,对于法官来说是一笔宝贵财富。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但由于法院辖区地域有限,案件类型不够丰富,导致可作为先例判决的案件数量少,作用并不明显。

该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军波告诉记者,最高法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后,该院法官在审判中尝试用指导性案例引导判案思路,并转化为具体依据,获得不少启发。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指引,促使当事人采取理性的诉讼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最高法公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时候,我正好有一个涉及到新型受贿的案件,指导性案例‘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发布,让我在审理此案时有了参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说,指导性案例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或者急需进行明确的原则性规定等,是“非常解渴的”。

在审判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指导性案例数量、质量和效力等不足问题,也日益凸显。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曾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在四川10个基层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案例指导制度试点,结果发现应用情况不甚理想。

“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约束力以及应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尚未明确是很重要的原因。”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革说,由于指导性案例数量太少,覆盖面不广,法官的重视程度和运用也不够,在审判实践中作用十分有限,“目前我尚未了解到有法院明确说明在判决中运用某个指导性案例”。吴革的这一说法得到多位法官的印证。

吴小军对记者说,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法只是规定参照执行,但对法官而言,相似问题就应该尽量参照处理,确保案件质量。这样从一个法院的判决统一、到一个中院、一个省的法院判决统一,最后全国法院达到同案同判,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落实。

“现在发布的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实务的方方面面,但屈指可数的案例数、漫长的发布时间对于实践需要来说是杯水车薪。”周兴宥建议,最高法简化案例筛选、审核程序,在严格把关的同时提高发布频率,拓展案例所涉实务领域。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副庭长周维琦看来,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并不是首要问题,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是对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社会关注的疑难复杂等案件给出指导性意见,没有必要单纯加大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发布频率。他表示,基层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首先面临的是从适用法条到参考案例的思维转变,这需要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才能形成认同和自觉适用意识。

“最高法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某一类或者某几类案件进行细化,编辑分类后再予以发布,这样将便于法官在办案中查询、参考,有助于加快推进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李军波建议。

另据记者了解,河南、北京、重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已经针对本地实际发布了参考性案例。

对此,吴革表示,各地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情况积极出台参考性案例符合司法实践需要,只有当足够数量和有质量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形成体系时,案例指导制度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才能更加明显。(记者 蒋皓 袁定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