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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教育培训的五点思考

2013-11-13 10:21: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院长 曾天

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是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如何使检察教育培训更好地为执法办案服务?这是目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结合工作经历,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是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细化实施细则,建立一体化机制。在《检察官法》、《检察官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细则,加强执行力;明确培训主体的地位,以国家级和省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为主,发挥学院在教育培训中的职能作用。如,出台规范教育行政部门与学院关系的指导意见;出台包括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制订、师资选聘与管理、教学管理与组织等内容的指导性规范;出台培训审批、监督、检查细则,实行培训归口管理,改变分散培训、多头培训的局面,减少随意培训、重复培训和以会代训等不规范培训现象。

同时,要建立检察教育培训一体化机制。各项培训活动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由学院负责课程设置、师资选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事宜,由各省检察官学院分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是健全培训运行机制。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将培训需求作为生成培训计划的必备环节,使培训工作真正下沉到基层检察工作中,根据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人需求,制订科学的培训计划,使培训真正落到实处。完善调训制度,加强调训的约束力,同时根据检察干警的培训需求和检察中心工作,设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等教学方案,并以菜单的形式予以发布,供检察人员自主选学,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加强培训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运用,将是否参加培训及培训成绩作为必要的条件等。

三是完善培训内容。优秀检察官必须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是个“法学家”,还是个“杂家”。为此,检察教育培训应服务于检察职业需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如,初任检察官培训应开设业务部门职能划分、各种文书的制作、简单案件的处理等基础业务;高级检察官培训应设计领导与指挥、疑难案件的处理、热点问题的关注等业务课程;岗位技能培训应设计针对不同岗位的不同课程。

此外,还应适当安排拓宽知识面,加强自身修养的政治、哲学、历史等课程;对专门人员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应开设会计原理、侦查学、心理学等课程;针对检察干警社会压力较大的特点开设心理疏导、音乐欣赏、美术设计等课程。

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采用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把主要法律与业务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选修课所占比例和具体内容,应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对象、检察工作的重点等有所区别。

四是改革教学方法。以往的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一言堂”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需进行三个转变:从灌输式教学向启发式教学转变;从注释式教学向讨论式教学转变;从教师主导向师生互动转变。

五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检察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应有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其中兼职教师又包括客座教授与检察教官。专职老师具有学科全面、懂得教学方法、可以集中备课、了解教学需求的特点,但也存在着业务知识不足、实践经验较少的缺点。为此,我院尝试了专职教师下派锻炼、建立教学基地、专职教师与检察教官合作教学等方式,效果很好。

客座教授是从各高校、党校、科研院所聘请的高端人才,在开拓学员知识面、加深理论学习上起到很大作用。检察教官是从检察系统选出的政治优秀、业务突出、表达能力强的干警。他们的授课贴近检察实务,易于接受,但也存在不懂教学方法、不易集体备课、知识量相对少的缺点,应加强其法学理论、教学方法培训,鼓励他们将实务经验转化成科研成果。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