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各部门对系统应承担的职责:案管部门是系统使用管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技术信息部门是系统技术主管部门;办公室是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系统的经费和装备主管部门。
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他检察人员享有的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等系统使用权限范围。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法违纪、失密泄密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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