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之所以引起众多关注,其原因不仅在于该系统对于社会诚信规则的确立具有推动作用,亦在于其中可能涉及到的个人权利保护。故而,在该征信系统发挥其对失信者惩戒作用的同时,还坚守着个人隐私的保护和权力救济途径的完善,当为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近日,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个省份,通过相关服务平台,即可查到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等三方面的信用记录。还有,最近上海也将地铁逃票纳入了个人征信,因此造成的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或许将导致不能报考公务员、教师,不能进入大企业工作。
规范个体行为,重塑社会诚信,其意义之重要不言而喻,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亦可谓是规则所需。这里应注意的是,作为评价他人的“信用信息”,首先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必会因“滥用诚信”而损害到他人的正当权益。让个人征信系统在法律的框架内良好运行,是其彰显“威力”的关键所在。
当明确什么样的个人信息可以输入征信系统,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不能输入。就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而言,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基本信息与个人不良信息。依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由此可知,对于与征信有关的个人基本信息,法律已经设置了“禁止”、“本人同意”、“公开信息”三种类别,对此,征信机构当严格遵守。此外,不良信息作为征信系统发挥威力的重要参考,其对于个人的社会信誉度和社会交往必将产生影响,故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除法定情形外,对可能造成他人交往障碍的不良信息,在提供给征信机构之前,信息提供者都应当通知信息主体本人,此一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防止“征信”被滥用,亦是在“权利保护”和“督促履行”之间做出的恰当平衡。不良信息的事先告知,可以给规则违反者一个正当申辩的机会,同时也适时地促其警醒,避免其在首次失信之后的“无知”中造成更大的伤害。
当清楚什么样的机构有权建立和监管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对于诚信规则的树立和不良行为的矫正作用极大,但此一“权力”的运行和监管当由谁来掌握?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故此,个人征信业务的经营主体为严格条件审批下的公司机构,那由谁来监管呢?该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然而实践中,除了金融消费,诸多其他领域亦需要诚信为本,故在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之外,还应当考虑在公权力的适度引领下,建立更为宽泛的个人征信系统,从而为金融、就业、交往等多个领域的规则意识的确立提供更强大的基础。
当知晓个人征信信息失实的救济途径。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功能进一步拓展服务区域之后,不少人尝试进入该系统查询自己的信用状况,有的欣喜,有的失落,然亦不乏思考者,譬如有人提出该系统虽提供了一些个人信用状况,但缺乏相应的评价级别,如能在综合分析之后给出信用等级,则更有利于“诚信”价值的彰显,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对于记录的不良信息表示“不服”。对于可能失误的信息记录当如何救济,这同样是诚信规则建立的另一个重要基础。依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征信系统之所以引起众多关注,其原因不仅在于该系统对于社会诚信规则的确立具有推动作用,亦在于其中可能涉及到的个人权利保护。故而,在该征信系统发挥其对失信者惩戒作用的同时,还坚守着个人隐私的保护和权力救济途径的完善,当为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