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检察院对昌平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情况分析
为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解决昌平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整合司法资源,自2012年8月份我院与昌平区司法局签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细则》一年以来,我院共委托该局对23名昌平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现对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工作的成效
1.为审查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提供重要参考
昌平院共针对23名昌平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了社会调查,综合社会调查报告中的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监护帮教条件,对其中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1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建议判处缓刑15人,其中9人获法院判决认可,6人仍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我院在审查何某盗窃一案中,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考虑其在读高三,还有三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何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其家长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家庭具备监护条件,再犯可能性小等情况,我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经考察帮教后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现何某已考上大学,开启了崭新的生活。同时,社会调查的开展可以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犯罪原因及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从而为量刑建议提供更准确的参考。
2.与司法局合作覆盖范围广、工作易开展
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以来,社会调查工作涉及全区十一个司法所,昌平区域内几乎所有的司法所都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考察和帮教工作中来,各司法所充分利用与当地的紧密联系,积极开展工作。其中委托南口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的有4人,全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效率高。
二、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报告完成效率有待提高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社会调查的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23份调查报告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有9件,占总数的39.1%,6天至15天完成的有5件,占总数的21.7%,16天以上有9件,占39.1%(其中4件未收到报告但已经超过15天)。其中未有说明遇到特殊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因此按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的只占总数的约五分之二,其中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历时41天,在29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时间过长,可见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的效率不高。依据工作细则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上述情况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及办案效率和效果,依社会调查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价值也不能及时体现。
2.社会调查报告完成的内容需要完善
(1)调查对象单一
社会调查对象局限于父母,过于单一,很少从社区、村委会等机关工作人员处了解被调查人的情况。
(2)对未成年人本人的调查少
忽视了对被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对本人的调查可以最直接、最全面的了解其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等。
(3)调查内容过于简略
社会调查员可以在与相关调查对象的交谈中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作出结论,但案件承办人无法更为广泛的与调查对象直接接触,只能从调查报告中了解相关情况,而调查报告呈现的是调查的结论,调查的过程和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及在校表现、工作经历及表现等调查过于简略,不能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成长过程等。
3.社会调查完成的效果不够理想
(1)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不够
部分调查报告未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或分析的不全面,从而无法对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做出准确评判。
(2)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缺乏深刻性
有的调查报告调查的内容和得出的结论还停留在叙述一些基本的常识上,不能反映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及重塑的可能性,为定罪量刑提供参考的意义不大。
如社会调查报告中未成年人就业生存情况只是笼统的写道:学习成绩一般,在学校表现一般,写犯罪前的表现:平时性格和表现都属一般。
(3)社会调查报告过于程式化,论证充分性欠缺
在社会调查具体制度设计中希望通过规范社会调查的内容和设置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使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具有相对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然而,从具体的调查报告来看,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调查报告过于程式化,同时报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过于简略,在原始资料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分析不够,调查结论和调查依据之间欠缺逻辑论证。
三、对社会调查工作的完善
完善社会调查内容,改进社会调查工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提供更为准确的参考,更好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注重调查对象的全面性。应该拓展调查相关人员范围,多从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客观的了解到未成年人的在社区平常表现,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老师调查其在校期间表现,重视对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
2.完善丰富调查报告内容。进一步深化细化调查内容,对调查的原始资料进行记录和梳理,充实调查内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及在校表现、工作经历等的调查内容要详实,分阶段进行描述,突出对未成年人有重要影响的时段或事件。
3.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客观论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才能对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做出评判,才能在办案过程中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帮教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4.强化社会调查报告论证的充分性。在进行详实的调查后,要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的逻辑分析得出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针对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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