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公安厅获悉,自本月起,河北范围内一律停止使用“冀O”民用专段号牌,继续使用的车辆,一律认定为“无牌无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据介绍,未按规定期限更换号牌的,收缴“冀O”号牌、行驶证件,责令车主换发号牌,同时抄告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更换新牌后,继续使用原“冀O”号牌的,将扣留该机动车、收缴机动车牌照,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使用虚假“冀O”机动车号牌的,将扣留该机动车、收缴机动车牌照,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行政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驾驶证记12分;使用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交回“冀O”号牌的,将扣留该机动车、收缴机动车牌照,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同时严肃追究原“冀O”号牌使用单位外借号牌责任。(记者马竞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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