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企业权益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实施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和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该草案对行政机关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法制环境作出了具体规范。
“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全省经济总量的增长主要靠企业,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靠企业,劳动就业的扩大也主要靠企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吴晓军在作草案说明时强调,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保护。重视和支持企业发展,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提供就业岗位、改善人们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伍再谦指出,江西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企业权益保护问题,先后出台了《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等一系列涉及企业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优化全省投资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些法规从总体上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全省企业权益保护的需要。有些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社会对企业经营者的认同感还存在偏差等,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保护企业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宽松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开展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需要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草案规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为企业提供服务。
在强调行政机关保护企业权益的义务方面,草案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各类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和服务;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教育等方面建设,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草案还对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在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二是明确了对企业的信赖保护。规定对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书面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并应当兑现;三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设置了防范不当作为、违法作为的措施以及监督办法。
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无偿占有企业财物,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将行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等。(记者 郭宏鹏 黄辉 实习生 罗娜)
[原标题:江西拟制定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禁止将行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