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讨会举行
为主任检察官改革“把脉”
由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检察杂志社、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检察权行使主体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讨会”11月1日在上海举行。来自高检院政治部、研究室、检察理论研究所等相关部门,北京、湖北、上海检察机关的代表及京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交流了京、鄂、沪三地主任(主办)检察官改革试点情况和经验,围绕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构建、办案主体责任与规范、主任检察官职务保障等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据悉,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自2011年起,在侦查监督、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探索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主体、办案责任、任职管理、考核奖惩等配套制度,办案效率明显提高,试点以来该院公诉案件审结率达99.5%,审查逮捕案件周期由平均的6.5天降至5.4天。湖北省检察院于今年8月在该省59个检察院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明确规定主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职,享有一定范围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基本办案组织,规范优化办案审批,强化执法办案责任。
而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从2007年施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作为案件第一责任人,对案件事实、定性、法律适用全面负责,简化行政化的案件审批程序,办案质量效率显著提高,该院公诉二处案件办结率2008年为77.6%,到2012年在案件受理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结案率达97.9%。(记者 林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