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严格落实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保证公安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出台了 《山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及跟踪追究过错办法》,规定公安民警对所办理、鉴定、审核、审批的案件,在其职责范围内终身负责。对于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执法过错,不受责任人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实行跟踪问责。
《办法》规定,案件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在明晰职责权限的前提下,对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履责情况,承担终身责任。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产生一定后果的,跟踪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加大跟踪追究力度。对存在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人员,区分仍在原岗位工作或虽已调离原岗位但仍在所属公安机关工作、调到其他公安机关任职、调离公安机关到其他部门任职以及退休、辞职或已经被开除、辞退等不同情况,分别明确具体的处理办法。另外,《办法》还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执法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作为民警任职评鉴的重要依据。(记者 王若冰 通讯员 董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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