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为期两天的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现场会在包头市落下帷幕。会议总结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陶建,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徐呼和出席会议,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司法系统的160多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尤俊成回顾总结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郝泽军、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杜平安从各自的工作角度出发,提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据了解,2012年3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围绕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三项基本任务,增强执法意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矫正措施,提升矫正质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为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3507名,解除20311名,在矫13196名。
陶建在讲话中指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需要,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陶建强调,要通过做好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有助于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防范社区风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适用范围、程序、期限和要求,特别是对几类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作出了应当进行调查评估的规定,是今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依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工作必须客观公正。
通过加强衔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对人民法院、监狱等部门依法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要及时接收,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切实防止出现脱管漏管问题。
通过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报告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通过报告这一载体和方法,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可能引发社区风险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预知预判的能力。
通过规范实施奖惩,加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职权,必须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做到处罚及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完备、适用法律适当、文书材料规范。
通过重视教育矫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不断丰富教育内容,讲究教育方式,在入矫阶段,重点抓好法律法规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在日常矫正阶段,系统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在解除矫正阶段,重点开展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
通过推动适应性帮扶,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途之家)建设,为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场所及平台。重点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对生活困难对象及时帮助申请低保、技能培训、介绍就业等,有效解决其生活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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