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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劫持直升机第一案的背后

2013-10-28 09:41: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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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官司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李军表示不服,于2013年1月13日又向平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离岗就是为了表示自己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当的,违约的应当是公司!”坐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李军说。虽然他与被告万里航空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服务期限及自行离岗的违约责任,但李军认为这些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公司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书的第三项要求我支付给万里航空公司违约金51万多元的计算方式也是不合理的!”李军这样说。

    针对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被告万里航空公司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他们认为,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故原告李军自2011年10月擅自离岗、辞职的行为属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向公司赔偿学习培训费用10倍的违约责任。公司方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如果原告李军坚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被告公司,而他却擅自离岗,这让公司方难以接受!”

    平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军与被告万里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原告李军主张解除合同,被告方也在仲裁时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李军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被告应予给付。考虑被告方同意按6个月计算,且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证实原告每月工资为1500元,故被告万里航空公司依法应给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为9000元。

    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原告自行离岗属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平原法院经庭审调查认为,被告在原告学习专业技术期间所付培训费数额为11.86万元,而合同约定的按所付学费10倍赔偿过高,酌情可让原告按8倍支付违约金,扣除李军已经为公司方服务工作6年部分,即11.86万元×8倍÷15年×9年=56.928万元,鉴于被告方已经认可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数额,故以51.996万元为宜。遂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军经济补偿款9000元;原告支付被告方违约金51.99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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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终审

    一审宣判后,李军仍然不服,于2013年4月15日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就在德州中院刚刚收到李军提交的上诉状不久,即5月14日,便在夏津与平原两县之间发生了此起所谓“劫持直升机”事件。

    据了解,这是德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飞行员劳动争议纠纷案。鉴于该案新型、复杂、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德州中院启动了快立、快审“绿色诉讼便捷通道”。

    7月4日,德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德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180元;该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德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标准应该以实质违约为前提。虽然被上诉人万里航空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未给上诉人李军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诉人李军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定或者约定的后果,上诉人李军自行离职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解除,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故上诉人李军主张其行为不存在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李军的飞行补贴未列入工资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被上诉人万里航空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李军包括飞行补贴在内的经济补偿金3.5299万元。

    关于上诉人李军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李军自行离职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解除,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原审判决李军向万里航空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是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合理、合法,有据可查,依法应予以支持。

    今年9月初,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原告李军支付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约金51.996万元;驳回上诉人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万里航空公司支付上诉人李军经济补偿金3.5299万元。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