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于近日出台。意见提出,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的其他车辆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障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实施意见要求,城市老城区改造时要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统一规划,2020年河北省各设区市建成3个以上综合性公交枢纽;新建公交站点尽量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新建城市主干道全部实现港湾式停靠站设置;市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全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单向两车道的主干道合理设置高峰时段公交专用车道;一类城市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交信号优先和公交专用道智能化监管系统建设,待时机成熟后,一类、二类城市扩大公共交通信号优先应用范围。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建立灵活的票价体系,根据各城市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灵活提供日票、周票、月票、年票、换乘优惠票等多种票制票价,并适时推行换乘优惠政策;加强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优化线网结构,提高换乘效率。积极开展商务快巴、旅游巴士、社会接驳公交、高峰通勤班车等多种类、多层次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各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不低于1%的当年财政预算收入,作为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
意见要求,到2015年,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的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其他设区市3项指标分别达到80%、25%和12标台以上。湖南国家赔偿新规禁私了
□新华社记者谭旭燕
湖南省政府近日披露,《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包括申请程序和材料不齐需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严格财政支付禁止“私了”等细则。
据悉,湖南省即将实施的相关规定所涉国家赔偿范围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办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办法指出,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请求人首先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书面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据了解,1997年湖南发布的旧规定要求,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个月内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而将于12月实施的办法中,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审核后及时核拨转变为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按时支付。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国家赔偿出现“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