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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司法厅共同力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2013-10-25 11:19: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法制报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后,律师进法院门难、庭审辩护被随意打断现象将被改善。10月24日上午,河南省法院、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河南省首次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规范,有利于实现河南省法官与律师之间健康、顺畅地沟通交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法治河南建设。

昨日上午,省法院、省司法厅共同召开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黄兴士、省律师协会会长王京宝出席并回答媒体提问。

“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迫切需要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王韶华说,新一届中央领导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如何加强律师工作作了重要指示,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先后发表讲话或文章,对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作出阐释,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反思近几年省内外接连出现的几起冤假错案的纠正过程,相当一部分就是由于辩护律师坚持不懈地申诉才得以启动。如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就与北京律师朱明勇不停地申诉有关。同时,近年来法院系统发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腐败现象,不少是因为法官不能正确处理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不正常的交往导致的,为此,个别法官和律师付出了前程尽毁、深陷囹圄的沉重代价。

王韶华说,今年年初,根据省法院院长张立勇的建议,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就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为促进司法公正这一重大课题开展调研。双方共同组成调研小组,共同拟定调研提纲,省法院研究室与省司法厅律管处经多次沟通,并征求了部分律师代表的意见,确定了调研思路。5月22日,省法院邀请省司法厅领导、律师代表共同召开了以“构建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座谈会,虚心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间良性互动关系进行了广泛交流。在此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过省司法厅领导会签,形成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

解读

出台《意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实现河南省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健康、顺畅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基础。目前,关于法官和律师之间关系的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法官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家单位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以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个《意见》是首次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河南省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健康、顺畅的沟通交流,共筑法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法官与律师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健康的关系,致使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避免错案,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不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通过《意见》,可以实现法官与律师职业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三,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法治河南建设。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律师都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面临不少问题,特别是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利于河南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意见》针对广大律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从各个方面给予规定,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有利于律师充分发挥在法治河南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畅通交流渠道,促进法治建设

《意见》共有30条,从推动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着重从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角度作了规定,并就如何构建法官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要求。

保障律师自由进入法院、法庭。实践中,律师进法院的大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有的地方律师凭执业证进不了法院大门,必须进行登记并打电话征得法官同意后才能进入法院大门;有的法院规定律师进入法院、法庭要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有的律师在法院大门口多次约见法官仍未能见面等,这些现象在不少基层法院都有。对此,张立勇要求我们在《意见》中切实加以解决和规范。经过充分调研,我们在《意见》中规定: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

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自身权利受损而迁怒于对方当事人的辩护或代理律师,庭审结束后甚至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家属围攻对方律师的现象屡见不鲜。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首先要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如果人身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代理权、辩护权等一切权利都无从谈

起。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法院、法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或庭审结束后遭遇当事人或其家属谩骂、围攻时,法官及法警要依法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代理权。辩护权、代理权是法律赋予律师最基本的权利,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作出裁断。实践中,对于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一些法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对于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不是逐条说明是否采纳,而是用程式化的语言加以说明。为此,《意见》规定:在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依法保障诉讼各方的陈述、答辩或辩论时间。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确实需要打断律师发言的,应当使用文明、理性、规范的语言。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对律师

发表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记载说明。不予采纳的,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或采用简单的程式化语言予以否定。人民法院在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送达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意见》同时对律师如何配合审判工作也作了规定。

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律师的阅卷权是保障其了解整个案件及相关事实,更好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基础。实践中,个别地方还存在律师阅卷难的问题,比如没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只能在法官或内勤的办公室看卷;个别地方对律师复印卷宗收取超出复印成本费以外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律师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但是不少地方还不允许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拍照。对此,《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法院不得收取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法官与律师虽然同操法律语言,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同属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但由于二者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不仅存在整体上的合作关系,还存在着互相监督的关系。根据《意见》省法院就规范二者的关系提出如下要求:

在工作中互相尊重,共同提升职业尊荣感。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化解社会矛盾、追求公平正义是双方共同的目标,二者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提升职业尊荣。法官和律师应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

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相互独立、彼此尊重、加强协作、互相监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完善相互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司法。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制度的规范约束,更需要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一是建立相互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廉政监督员、执行监督员或其他群众监督机制时,律师应当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各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

的机制。双方可以相互选择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定期参与对方组织的活动,并向对方提供监督报告。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对监督报告要及时反馈对方。二是规范业外活动。法官与律师应当规范业外活动,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规范业外交往和沟通。对于法官和律师因违反职业操守引起的违法违纪案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力合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机制,畅通交流渠道。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关键是要构建透明、公开、畅通、合法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交流,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提升法官和律师业务能力,并相互传达信息,消除工作中的猜忌、隔阂、抵触,培育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感情认同、理念认同、知识认同,培养共同的法律人理念和精神。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或根据一方提议召开,就相互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实施以及其他需要沟通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

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

研讨制度。《意见》规定:河南省法官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积极探索法官与律师的业务交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评析、学术研讨和联合培训等方式搭建学术互动平台,并及时传递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刊物,最大程度落实信息公开。

王京宝介绍说,《意见》第八条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存在暴力倾向及其他可能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官反映。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需要,法官可以邀请或联系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律师应当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当事人提出具有

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调解意见,推动案件有效调解。第十五条规定,一审案件宣判以后,应当事人的请求,律师应当依法客观地分析一审判决结果,引导当事人理性决定是否上诉。律师不得违背事实、法律,或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鼓励当事人上诉。律师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的,法官应当给予判后答疑。对于法官的解释,律师应当准确、恰当地传递给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正确合理的,律师应当积极对当事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第十七条规定,法官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信访化解工作。这些条文都体现了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首席记者吴倩通讯员马献钊聂振华/文 记者樊勇军/图)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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