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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鉴定人,为何难见出庭

2013-10-24 08:35: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医学会鉴定人出庭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能够首先对由谁出庭、出庭陈述的法律效力,以及出庭的人身保障等几个问题出台操作细则,则对医疗案件的依法审理意义重大。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而实践中,在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时,医学会几乎均不派人出庭作证,这就导致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无法落实,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医学会组织鉴定被质疑是同行之间互相鉴定,错误的鉴定意见没有被追究责任。为此,还原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防止鉴定权篡夺审判权,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建立,要求鉴定人就鉴定意见向法庭进行言辞说明,当事人可以就鉴定中的疑问直接向鉴定人提问,这无疑给鉴定人主动或被动提高鉴定质量一个很好的契机。

    另外,由于医疗案件涉及很多专业知识,法官判决几乎完全依赖鉴定,无鉴不判、以鉴代审的现象非常普遍。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当事人及鉴定人非常熟悉争议要点,并进行提问和回答,同时,也要求法官熟悉案情,对鉴定人的答复内容、甚至神态表情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在内心存疑时可以当场发问,之后形成内心确认,并作出司法裁判。这将大大提高庭审质量,提高法官对医疗案件的参与度,切实有效地监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和内容。

    二、由谁出庭作证

    由谁出庭?一直是一个问题。

    一种方案是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毋庸置疑,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本意是希望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给法庭提供专业的医疗知识,因此,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是最佳选择。但是,鉴定专家一般是三名以上的单数,可能还涉及多个学科,那么,谁出庭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具备可操作性呢?

    笔者认为,可以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代为出庭作证。在专业知识上,鉴定组组长一般是资历最深的成员,受到医学会及其他鉴定专家的认可,由其接受其他鉴定专家及医学会的委托,作为代表出庭较为合理。当然,如果鉴定组组长与最终鉴定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出庭作证时,笔者建议,可以由医学会根据鉴定会上的讨论情况,以及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争议要点,安排最合适的鉴定专家代表出庭作证。

    另一种方案是由医学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从医学会的鉴定程序来看,鉴定专家应当是鉴定人,由鉴定专家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最符合法律的本意。但在实践中,医学会组织鉴定会,存在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如果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难落实。另外,鉴定专家的本职工作是提供医疗服务,并没有出庭作证的法律知识,要求其出庭作证可能会需要一段培训时间,因此,为了尽快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医学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不失为目前可操作的一种模式。

    而且,医学会的工作人员一般也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并且直接组织鉴定会,制作鉴定文书,对鉴定所涉争议要点及鉴定专家讨论情况非常熟悉,所以,可以受医学会委托,代为出庭作证。

    三、鉴定人出庭陈述的法律效力

    在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力图否定鉴定意见。如果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在鉴定人的陈述过程中,发现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需要进行否定时,鉴定人的陈述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还是需要重新启动鉴定程序呢?

    笔者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细则,明确鉴定人的陈述是鉴定意见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通过鉴定人的陈述,发现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鉴定人的陈述可以作为否定鉴定意见,并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定案依据。当然,如果通过鉴定人的陈述,仅仅导致法庭对鉴定意见的怀疑而非否定时,则建议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

    四、出庭作证的人身保障问题

    当前,医患矛盾非常突出,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很多鉴定人担心,出庭作证会引发对鉴定意见不满的当事人的打击报复,所以,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也是保证鉴定人出庭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因素。笔者建议,可以在法庭设置专门的鉴定人席位和通道,将当事人与鉴定人进行身体上的隔离。对于医患矛盾比较激烈、可能引发暴力冲突的案件,还可以引入单面玻璃等技术手段,鉴定人身份由法庭审核,不向当事人公开,以确保鉴定人安心出庭作证。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首先对由谁出庭、出庭陈述的法律效力,以及出庭的人身保障等几个问题出台操作细则,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就可以得到初步落实,这对医疗案件的依法审理意义重大。否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直难以落实,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让人堪忧。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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