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盛开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在承建建筑工程期间,以实际存在资金短缺困难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本人直接宣传和请中间人介绍的方式,以支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资金。】
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盛开道在承建建筑工程期间,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采用本人直接宣传和请中间人介绍的方式,以支付月利率3%-15%不等的高额利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达4000余万元。盛开道将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建筑工程,部分用于支付高额集资利息,部分用于购置房产、高档轿车以及个人消费,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盛开道于2011年5月15日逃匿外地。其中,已查明盛开道非法集资的26户集资款合计为2429.5万元。
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盛开道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承建建筑工程中,为解决资金短缺困难,公开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1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盛开道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盛开道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九、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自己开办投资公司,以与外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的形式,以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为融资理由,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下,通过杂志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良好的投资前景,许以高额利息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间,张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徐州市以恒宇公司开发海南三亚山海房地产等项目融资为由,通过杂志广告等宣传资料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许以月息6%、每六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先后与400余人次签订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截至案发前,张静已向部分投资人支付了本息900余万元,其他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其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为恒宇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张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冻结的赃款予以追缴,由冻结机关发还被害人;已查扣的被告人财产责令其予以退赔,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十、胡建华集资诈骗、赵爱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假借自己经营金融专业领域的承兑汇票贴现或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借款的方式大肆骗取或者吸收他人资金。】
2009年起,被告人胡建华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或其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支付月息3%-8%的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汪宜芳等5人共计人民币405.5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形式归还78万余元,余款327万余元被其用于赌博或挥霍。与此同时,胡建华通过赵爱国或与其一起,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为由,许以月息3-8%高额利息,由赵爱国吸收他人存款823万元,交于被告人胡建华。期间,胡建华、赵爱国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4万余元,其余款项778万余元被胡建华赌博或挥霍,之后逃匿。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爱国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赵爱国吸收公众存款与胡建华构成共同犯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胡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爱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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