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张朝、罗鹏等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设立快乐家园公司,针对老年人自身养老问题,以公司规范化经营和产业前景为名,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高息回报、签署投资协议,骗取和吸收老年人投资款。】
2011年8月,被告人张朝提议与被告人罗鹏、徐金共同设立快乐家园公司。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张朝、罗鹏、徐金采用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有高额利息回报等方法,并招聘业务员通过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先后从86名被害人处骗得投资款计人民币194万余元,支出利息等费用0.28万元。其中张朝、徐金参与骗得集资款194万余元,罗鹏参与骗得148万余元。2012年2月,被告人李彦君在张朝明确告知其公司停办的情况下,伙同徐金以五五分成所吸收的资金方式,采用上述手法骗得9名被害人集资款16.68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李彦君、吴玉军在受雇快乐家园公司期间,负责培训和督促业务员,采用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养老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方法,向6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49万余元。其中,李彦君参与金额为149万余元,吴玉军参与金额为136万余元。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朝、罗鹏、徐金、李彦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彦君同时还与吴玉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判处张朝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罗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徐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李彦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吴玉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资金,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五、晏金牛、左圣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在公司的合法经营过程中,以企业自身所经营的造船等业务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登报宣传等方式,承诺高利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6年6月至2011年5月间,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以造船需要资金为由,在被告人晏金牛的决定下,在南京设立驻宁办事处。被告人左圣、李敏标、巩翠兰作为驻宁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采用口口相传、登报宣传等方式,承诺按半年息8%-15%的利率还本付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12万余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未能返还。被告人张丽华明知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驻宁办事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为其从事会计事务。其中,晏金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12万余元;左圣参与1012万余元;张丽华参与1392万余元;李敏标参与675万余元;巩翠兰参与212万余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金牛、左圣、张丽华、李敏标、巩翠兰作为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晏金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六、朱建美集资诈骗案
【标会又称打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但在高利驱使下,民间标会出现了恶性膨胀,由过去小规模、亲友之间互助互惠的集资逐渐演变成扩展到社会层面的一种单纯金钱游戏;标会的资金由过去主要用于投资经营、应急需要转变为流转于各标会之间赚取高额利息,或投入高风险行业乃至赌场的牟取暴利犯罪。被告人在明知自身无资金应会和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高息竞标“得会”、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行会会员资金,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
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朱建美明知自己无资金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伙同其丈夫(另案处理)先后参与姚东等63人所请的312个会,并在会上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的手段,在泰兴黄桥地区骗取会员行会资金共计人民币1307万余元。朱建美将所骗资金用于应会,购买房屋、汽车、高档消费等。至案发时,尚有1136万余元未能归还。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建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七、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借设立投资公司或者成立合作社的名号,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下,招纳吸储员,通过公布利率、对外宣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利率定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制作信托单、存单、活期存折等方式吸引存款,经营金融业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松林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其任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陈松林在公司设立营业窗口,招聘吸储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吸储任务。为扩大吸储规模和范围,陈松林于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陆续设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谢云海、冯建平、陈照君等为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采取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止案发,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24人,金额8175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7万余元。
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陈必时等14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陈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必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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