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崇伟 潘森林 王丽丽
今年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以下简称“强制医疗案件”)34件34人,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1件1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0件30人,法院已审理28件28人,均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办案检察官介绍,从涉案行为看,涉案精神病人主要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从程序启动看,所有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官通过对这些案件分析认为,强制医疗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了强制医疗适用范围,其中规定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何认定,“严重危害”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对检察机关应否履行权利告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涉案精神病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等,亦未作规定。
二是鉴定意见审查难度大。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性强,带有主观性和经验性。目前我省检察机关多不具备相关的精神疾病专业知识,技术部门也不具备对精神病鉴定进行文证审查的条件。这一现状造成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难度大,尤其在两份或者多份鉴定意见结论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下,如何采信鉴定意见,成为难题。
三是执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强制医疗机构不明。实践中,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后,一般将其送至精神病院或者安康医院,但有的精神病院以只具备治疗条件、不具备监管条件为由拒收,有的精神病院即使接收也非基于强制医疗的决定,而是通过入院治疗、协商收治的方式接收。同时,对能否异地执行也存在争议。二是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现行法律未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问题,实践中存在由家属承担、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公安机关代垫等情形。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检察官建议:一是以强化人权保障为中心,进一步加快观念转变。坚持程序法定和司法审查原则,切实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落实到每个诉讼环节,严格把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强化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防止非精神病人“被精神病”,真正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二是以规范实践适用为目标,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尽快会同法院、公安、财政等单位出台规范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权益保障、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地点、强制医疗决定执行场所及费用承担等问题,细化程序启动、审查处理、出庭、执行等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衔接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