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义 璧剑轩
检察官探望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孩子,送上了奶粉、尿不湿等婴儿用品及爱心捐款。
鉴于犯罪嫌疑人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开审查逮捕申请,重庆市璧山县检察院近日启动了逮捕必要性审查程序。为确保公开透明,该院特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2013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吸毒人员朱某刚完成毒品交易,就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王某身上搜出毒资100元,从朱某身上搜出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
9月17日,璧山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第二天,王某家人及辩护律师便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开审查逮捕申请,要求不批捕王某,并变更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璧山县检察院按照相关规定启动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还特邀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审查。
公开审查中,公安机关认为应当批捕王某。理由是王某2013年8月27日贩卖毒品时被现场抓获,支持其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购买毒品人员的证人证言、现场指认、买卖双方辨认笔录等。而且,王某分别于2006年、2010年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刑,有犯罪前科。此外,公安机关还掌握王某没有固定工作,吸毒成瘾,长期以贩养吸等情况。
申请人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家庭非常困难,无收入来源,且有一刚出生不久的幼子需其抚养,若将其批捕不利于其日后改造。建议不批准逮捕,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意见,均建议批准逮捕王某。有代表表示,王某贩毒屡教不改,如不逮捕,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伤害;还有政协委员认为,法理与情理应分开来看,毒品的危害大,王某的家庭情况值得同情,但违法就应付出代价。
璧山县检察院在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公安机关和申请人的观点,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建议,认为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且其有两次犯罪前科,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采纳了公安机关建议批准逮捕的意见,依法作出了批捕王某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该县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王某的家属,并对该决定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理。王某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对检察院启动公开审查程序表示感谢。
考虑到王某家庭经济困难、幼子亟须抚养的情况,该县检察院发动全院干警为王某的孩子捐款2000余元,并上门看望了王某家属,送上了奶粉、尿不湿等必需品及爱心捐款。
“虽然根据法律我们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对嫌疑人的家庭困难我们也会积极尽力予以援助。”重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詹文渝表示,通过公开审查逮捕案件,不仅可以切实维护、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案件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增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公平、公正的确信,提升执法公信力。此外,通过释法说理还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记者沈义 通讯员璧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