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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中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综述

2013-10-16 12:37: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2013年9月28日至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河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及开封市检察学会承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评估暨第六届中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在河南开封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内知名学府及美国维拉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代表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新刑诉法总体实施状况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已接近九个月,实施前后,公、检、法、司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当前效果来看,总体实施状况较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既好于1996年修改后的实施情况,也好于人们的心理预期。众多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基本得以解决。这一方面得益于我国力行法治几十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理念已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及时制定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组织法律从业人员进行了全面学习和专项培训,为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创造了条件。

    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也遇到了五花八门的问题。与会代表反映的问题包括:新增设特别程序不知如何运用、庭前会议的效力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以落实、纪委双规期间调取的证据的转换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问题、指定异地侦查管辖合法性问题等。因此,如何明确、细化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如何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决定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实施的重要因素。实证研究日趋注重交叉配合

    实证研究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在国外开展较早,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兴起。据陈卫东教授介绍,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并不普及,目前民商事法律研究领域有一些,但主要还是刑事诉讼法学界运用较多。陈卫东教授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指出,实证研究应特别注重多学科的交叉和配合,这是将来研究方法的大势所趋。

    与会代表结合自己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实证研究项目介绍了刑事司法中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这些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的“证据规则实施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的“法律援助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总结与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副所长的“检察公信力的建设与评测”、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的“未成年人案件实证研究——以庭前程序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主持的“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评估研究”等。

    经过众多刑事诉讼法学者的不懈努力,该领域研究方法也已悄然发生变化。樊崇义教授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正在经历的两个转型:一是研究方法由思辨转向实证;二是正在从单一方法研究转向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并用,从概念到概念走向调查、案例调研。

    来自美国维拉研究所的实证研究专家对中国同行的研究成果表示了充分肯定。维拉研究所国际部研究主任吉姆·帕森斯认为,中国学者运用实证研究的能力相比较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有了显著提高。上述研究过程也说明了多样化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实证研究方法与理论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并不是割裂的。白斯克研究员则认为,实证研究要考虑如何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建议,这样的研究才能真正形成实效。两位研究人员分别介绍了“准实验法对量刑程序的评估”以及“检察官裁量权的种族因素影响评估”,较为详细地展示了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发展愿景

    自上世纪90年代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来已有十几个年头,就其产生的影响来看,宏观上,一方面,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拓宽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角,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突破了纯理论研究的局限,走向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证研究方法对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指出,之所以社会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整体比较满意,主要是由于学术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参与,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为法律修改提供了许多实质性建议。

    对于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下一步的发展,与会者提出诸多建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第一,坚持科学的研究态度。陈卫东教授指出,实证研究不能盲目跟风,而要选定一个主题并持续地研究下去。陈卫东教授本人也是这种研究态度的践行者,其2006年在吉林辽源开展羁押场所巡视试点开始,至今已围绕羁押场所开展或正在进行多项实证研究。

    第二,选取正确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的收集和运用数据。对于数据收集,陈卫东教授认为收集数据应当具有代表性,这对地域广阔、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至于数据的运用和分析,学者们一致认为宏观上需要解决如何将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合起来,微观上则要适时的推动实证研究由当前百分比变量分析的初级阶段向多变量回归分析的发展。

    第三,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的推广,既包括研究主体的扩展,也包括研究方法及成果的共享。就前者而语言,陈卫东教授认为实证研究不应局限于理论界,下一步要加大对立法界、司法界在实证分析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实证研究的能力;就后者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律研究所李玉萍研究员指出可以依托某个大学或机构,成立实证研究基地,进行长期的实证研究培训。杨宇冠教授则建议通过办杂志的方式,刊登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成果,以此分享实证研究经验,使更多人从中受益。

    虽然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有十几年,但不可否认,研究人员对该方法的运用仍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程雷副教授所指出,当前国内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尚无稳定的发展模式,仍处于发展、积累阶段,还远没达到可以产出、大规模培训的阶段。

    中国古谚: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刑事司法研究中开花结果仍需法律同仁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方可达成。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