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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入探讨冤假错案的防范和救济机制,10月12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共同举办了“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来自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者及法学专家学者就冤假错案的成因、防范及其救济展开了热烈讨论。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在会上致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大法官结合河南省的相关实践,做了“防范冤假错案:理念、机制和责任”的主旨发言,座谈会由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主持。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
高铭暄教授认为,冤假错案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制约着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对待冤假错案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我国不仅要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还要足够地重视冤假错案的救济,建立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的救济机制,以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进步。
赵秉志教授从冤假错案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关系,指出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他认为在现实的语境下,司法公正面临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个案公正与社会稳定、一般公正与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的冲突,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冤假错案。因而,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应当强化以正当程序为根本的程序公正理念、加强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个案公正理念以及树立以司法权威为目标的一般公正理念。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冤假错案发生可能性。侦查、审判人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是依据证据,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问题,因而要严格坚持证明标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认清其危害性,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司法体制上,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评价指标体系;在证明标准上,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规则,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排除非法证据。河南高院举措获充分肯定
据了解,从2008年以来,河南法院近年来已依法对100起案件做出无罪判决,对近两千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协调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这几年,河南法院面对错案不遮掩、不回避,勇于承认错误,敢于负责担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纠正冤假错案:赵作海错案发现后,把释放赵作海的5月9日作为“错案警示日”,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着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2012年,河南高院在总结冤错案件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河南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在全国法院率先提出要建立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办错了案件的法官,不论调整到哪个工作岗位,不论在职还是离岗,只要认定为错案,都要问责到底。
张立勇院长介绍说,“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将终身问责的错案严格限定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这样就能将因认识不同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以及一般的瑕疵案件排除在外,以消除办案法官顾虑,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以来,我们对全省法院10名法官进行了问责,取得了良好效果。”
河南法院的系列举措获得与会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结合河南省无罪判决案件的数量,认为冤假错案的防范具有了一定的成效。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基于有罪推定,因而需要进一步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真正疑罪从无,不能留有余地;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立法上要确立“默示沉默权制度”,不得自证其罪,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和证明标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结合案件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从社会学角度来阐释冤假错案的发生,认为案件的社会结构影响案件结果,犯罪人身份与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社会力量对比影响和决定着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司法人员除了坚守司法底线,还需坚持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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