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制度如何落地(以案说法)
徐小飞
尚先生不久前在超市买了20余袋海产品,回家后打开一袋发现颜色发暗,且散发出一股臭味,怀疑已经变质。尚先生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协商,超市和供货商表示可以退货,并给尚先生一定补偿。但尚先生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十倍赔偿,被超市拒绝。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十倍赔偿”制度,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遏制不法经营者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但是“十倍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性措施,有着严格的司法适用条件。
首先,诉讼主体要符合消费者的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要从其购买行为是否符合一般消费交易习惯考量。如果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消费交易习惯,则应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其次,要有销售者主观心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来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一是审核经营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查验义务;二是审核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经营者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且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在销售环节尽到了注意义务,可以由此推定经营者不存在“明知”的过错,反之则可以认定。
再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归属,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责任举证规则,消费者应当证明经营者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消费者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保留好购物小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但如果商品涉嫌为缺陷产品,则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应由经营者先行证明被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不能证明就推定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标准的计算。对于十倍赔偿基数,应当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基数为商品的购买价格,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包括消费者实际已支付的价款以及应支付的部分。经营者首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人身、财产受到的损害,再支付食品货款的十倍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