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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把好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

2013-10-09 08:32: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江苏检察:把好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法眼)

冤假错案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分析今年以来几起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不难发现,侦查活动缺少监督、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司法理念存在偏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将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一线刑事执法活动中,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建立检察官办公室,对刑事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2012年5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驻苏陈派出所办公室的检察官通过查阅报案记录,发现有群众反映,有人经常偷偷将化工废物运至公路边空地填埋,空气中弥漫强刺激性气味,老百姓深受其害。检察官马上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填埋的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固体废弃物,并且已经对土壤造成了污染,很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今年2月,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谢建荣等4人提起公诉。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决5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

“这改变了检察机关过去坐等受案、书面审查的方式,实现了对一线办案过程的实时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炘说,以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依赖于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书面审查,大量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监督。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延伸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得以动态介入行政、刑事案件办理,对派出所的刑事立案活动开展全程监督,有效规范了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

在江苏,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及侦查活动的监督已经成为检察系统的共识。南京市检察院与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对公安派出所加强法律监督的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实地监督、定期例会、刑事案件息诉和效果评估等六项工作制度。连云港市则将目光瞄准了“另案处理”,开展了针对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并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机制,明确对公安机关移送涉及另案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全面审查,要求附有材料说明,而不是简单括号标注。

除了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南京、苏州等地还设立了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打通政法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壁垒”,通过办案程序公开、办案期限警示、办案自动流转等项目设置,使检察机关能够同步跟踪办案过程,随时了解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实现了对执法司法过程的主动监督。

排除非法证据,对普通刑事案件也要求同步录音录像

重口供、轻物证,是一些司法执法机关的传统做法,由此引发的刑讯逼供、诱供等恶习,是大多数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苛,这也促使我们加大了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力度,确保证据不出问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丁海涛说。

今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龚某口供反复,案件存在重大疑点。“我们在审查该案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时,发现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笔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该院侦监科科长徐青果说,特别是侦查人员针对龚某是否事先预谋、资金去向等关键情节进行讯问时,存在明显的诱供、指供行为。比如,龚某否认其是事先预谋好将被害人房产变卖的情况,但侦查人员仍记录为“实际上我就是事先已经预谋好了,就是想尽快将房子出售,变卖成钱,我可以放贷给别人。”

“像这样采用引诱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徐青果表示,由于龚某的有罪供述真实性无法证实,因此,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诉法只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只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在江苏省的许多地方,已经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延伸到了一般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尤其是在派出所进行的第一次讯问,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的指认过程。”丁海涛表示,由于法制观念弱、科技设备差、办案压力大等原因,派出所等刑事执法一线机构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诱供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特别强调要从制度上规范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今年1至4月,江苏省公诉部门共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案件4368件,排除非法证据30份,要求补强证据1075份,减少认定犯罪事实7件。

“在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保持着案件的高质量、高水平。”丁海涛表示,以简易程序案件为例,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20%,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数同比下降70%,认罪服判率大大上升。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改变过去“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做法

9月1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一场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取意见会正在进行。犯罪嫌疑人孙某来自河北石家庄,今年5月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孙某没有前科劣迹,因为经济困难一时起了贪念,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母也表示同意作为他的担保人,因此决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听审会上,犯罪嫌疑人孙某的家属、被害单位代表、承办检察官、看守所代表、侦查单位代表及案件承办人、法学专家、玄武区人大代表等围绕是否应该对孙某改变羁押方式、变更强制措施后能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等问题展开讨论。经过一个小时的陈述和讨论后,孙某最终被决定取保候审。

长期以来,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近10年来逮捕数字的统计,逮捕率平均在85%以上。逮捕的3个并列条件:犯罪事实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社会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简化为“构罪即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基本被搁置,“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现象也因此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常态。

“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这为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君悦表示,苏州刑事案件数量占全省案件总量的20%左右,其中有60%以上都是外来人口犯罪。为了保障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苏州市检察机关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将适用强制措施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罪行轻重相适应,改变了过去构罪即捕、一捕了之的做法。全市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也从2010年的73.1%下降至2012年的50.8%。

“过去,我们认为办理案件只要法院判了刑,就是在维护公平正义。现在,我们更加强调在办案过程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对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表示,江苏检察机关正在着力改变陈旧落后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方式,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 彭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