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江苏省高级法院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针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了全面疏理和总结,从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这些案例的审判充分展示了我省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成效,也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了企业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省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为了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江苏法院将一如既往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10月9日,省法院将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我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以及当日全省各地法院集中宣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案件情况。江苏法制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
为生猪注射药物增加出肉率
案情:2011年3、4月至10月份,被告人梁永增作为江苏省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采纳了向待宰生猪体内注射含有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成分的混合药物、灌水的方法来增加生猪屠宰出肉率,并使猪肉颜色好看的提议,决定由公司总经理张春定(另案处理)带人实施,后将所生产的猪肉先后销售至南京、常州、泗洪等地,销售金额4900余万元,其中超过2500万元的猪肉被注射上述混合药物及灌水。
2011年3、4月份,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从江苏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猪肉至南京市江宁区进行批发销售。2011年6月,被告人厉登军(宏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所购永增公司的猪肉存在注水、注药等问题的情形下,仍继续购进并销售,至10月,宏润公司从永增公司购进并销售猪肉价值3400余万元,其中超过50%以上、价值超过1700余万元的猪肉被注射含有沙丁胺醇成分的混合药物及灌水。
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被告单位宏润公司和被告人厉登军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泗洪县法院一审判决,今年1月宿迁中院二审裁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罚金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厉登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对于被告单位永增公司和被告人梁永增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今年6月,泗洪县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永增公司罚金300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永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梁永增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饲料油以次充好流向餐桌
案情: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卞军以泔水油、烤鸡鸭油、煎炸油等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油,后因饲料油销售不畅,遂将部分饲料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作为食用油向被告人单栋梁、袁寿林、浦玲勋等人销售。卞军生产并以食用油名义向袁寿林等人销售成品油共计376万余元,单栋梁明知卞军销售给其的是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掺杂掺假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袁寿林、浦玲勋明知该油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所购油作为食用油予以销售,分别销售28万元、4.2万元、4万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袁寿林于2012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一审判决、淮安市中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卞军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饲料油并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单栋梁明知卞军销售给其的是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袁寿林、浦玲勋明知从卞军处购买的成品油系利用餐厨垃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而以食用油名义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2年12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卞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单栋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袁寿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浦玲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被告人浦玲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用油销售活动。
伪劣牛肉销往菜场卤菜店
案情: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张德年先后在租住地,将从无锡市、江阴市以及扬州市被告人穆可龙等处购得的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的“牛肉”加工成半成品“牛肉”,再将半成品“牛肉”销售至无锡市区、江阴市若干菜场内卤菜店,这些店再将半成品“牛肉”加工成品“牛肉”对外销售。张德年销售半成品“牛肉”共计4.78万余千克,销售金额达277万余元。2012年6月至7月间,穆可龙共4次向张德年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的冰鲜“牛肉”1070箱共计2.14万千克,销售金额达76.33万元。
今年7月,江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德年生产、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制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穆可龙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制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德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穆可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扣押在案的“牛肉”制品及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夫妇搭档“花油”炼制食用油
案情: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孙风勤、朱建喜夫妇在家从事食用油生产、销售,把收购来的生猪的肠黏膜(俗称“花油”)、脂肪(俗称“泡泡肉”)、淋巴结、碎皮、隔膜、气管等非食品原料,炼制成食用猪油,并出售至南京浦口区饭店、小吃摊点等地,非法获利3.4万余元。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风勤、朱建喜在生产、销售的食用猪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孙风勤系主犯,朱建喜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孙风勤、朱建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浦口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风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建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禁止被告人朱建喜在缓刑考验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无证经营以假充真
案情: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邱宏革先后在徐州市云龙区各地租用仓库并购买机器、原料等生产资料,使用不合格的食用油,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情况下,冒用浙江省金华市良洪食品厂的“良洪”商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良洪”品牌系列的“酒鬼花生”“酒鬼瓜子”等小包装食品,并销售给徐州市食品城的多家个体商户,销售金额达180余万元。执法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其用于生产假冒食品的机器和原料,以及已经生产出而尚未销售的成品“酒鬼花生”1100箱(毛重3.5千克/箱),货值金额约3.74万元。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邱宏革用于生产“酒鬼花生”“酒鬼瓜子”小包装食品的食用油中,苯并(a)芘不符合国家GB2716的要求。
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宏革明知自己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并冒用他人品牌商标的情况下,在产品生产中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10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邱宏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烧烤店防止肉品变质违规使用添加剂
案情:2008年底,被告人顾发龙、顾芹父女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从事加工烧烤食品活动。后顾发龙发现肉制品容易变质,遂让顾芹购买了一包亚硝酸钠作为添加剂使用。顾发龙明知亚硝酸钠须按标准限量使用,仍在其腌制肉食品时凭经验添加;顾芹明知顾发龙腌制的食品未按剂量控制使用,仍与其共同销售。2012年4月17日下午,8岁女童朱某和5岁男童丁某某食用顾发龙、顾芹生产、销售的鸡翅后出现严重亚硝酸盐中毒症状,后经抢救脱险。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害人食用的鸡翅中的亚硝酸钠的含量甚至超过国家规定的300多倍。
东台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发龙、顾芹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标准添加已过期的亚硝酸钠,致两名儿童食用后中毒,情节严重,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2年9月,东台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顾发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顾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非食用物质掺入食品
案情:2011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孔宜丰在其租用的食品加工作坊内生产辣味面制品(“萬幸”节节棒)过程中,非法添加富马酸二甲酯(霉克星)并将先后生产的140余箱产品进行销售。执法机关在其食品加工作坊内当场查获“萬幸”节节棒4箱(420袋/箱)。经检验,该节节棒内含有非食用物质富马酸二甲酯。
常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宜丰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孔宜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违规加入添加剂延长保质期
案情: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成立后,被告人陈基焜(亿豪公司总经理)提供配方,并指使、安排公司他人购买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添加到该公司所生产的组织蛋白、纤维蛋白、苏亚系列产品中,以提升产品色泽等外观,延长产品保质期,增加产品销量,获取利益。2008年10月7日,亿豪公司对该公司产品中添加双乙酸钠、二氧化钛、辣椒红等添加剂向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同年12月4日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通知亿豪公司上述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未能查询到允许使用在豆制品上,特通知该企业在生产加工产品中不得添加上述添加剂。陈基焜明知该公司产品中添加上述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仍使用原产品配方。2009年1月至案发,该公司共计向河南、安徽等地公司销售苏亚系列产品,计价值838万余元。期间,陈基焜还多次指使工人在质监部门到该公司检查时,将上述添加剂隐匿,以逃避检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亿豪公司生产的苏亚系列产品,经抽样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此案经仪征市法院一审判决、扬州市中院二审裁定,被告单位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生产属于豆制品(其他豆制品)分类的产品中添加双乙酸钠、二氧化钛等添加剂,销售金额达8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基焜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基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收购病鸡分割加工
案情: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邓兆兰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至南通市海安县等地,以每只1-3元的价格收购养鸡场的病死鸡进行加工,分割成鸡腿、鸡翅等产品,销售给被告人夏寿红、朱宝清等人,共计得款约2150元。2011年下半年,夏寿红、朱宝清明知邓兆兰向其销售的鸡腿、鸡翅是由病死鸡分割而成,仍先后多次购进鸡腿150千克、鸡翅约50千克,加工成熟食后在其各自经营的摊位销售,分别销售得款人民币约3600元和900元。2012年2月21日,邓兆兰加工病死鸡时被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当场查获鸡腿、鸡翅、光鸡、带毛鸡等共计204千克。经鉴定,该批鸡产品中含金黄色葡萄球菌、奇异变形杆菌,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泰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兆兰、夏寿红、朱宝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2年10月,泰兴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兆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夏寿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朱宝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被告人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食用酒精勾兑名酒
案情: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朱洪保利用其经营控制的句容市北洋酿酒有限公司从无锡市等地购买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和外包装物,且商标和外包装物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GB/T10781.1-2006国家标准,后朱洪保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该国家标准,从安徽、江苏等地购买食用酒精,擅自添加各种添加剂,并私刻“四川泸州造酒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章,在被告人朱洋的协助下伪造贴牌加工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假冒四川泸州造酒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源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耀洋酒业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厂家的品牌商标,大量生产、销售泸川老窖、东南大曲、红河大曲、金五星、贵州茅台镇国宴酒、茅台镇大曲、洋河大曲等多种品牌的假冒伪劣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479万余元。
句容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洪保、朱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9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洪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洋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策划、组稿:江苏省高级法院刑二庭 记者 张羽馨 翟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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