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制定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法规。近日首次提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是全国首个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本省设定行政审批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审批标准,明确有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将行政审批权关进“笼子”,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当前,行政审批领域“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现象屡有发生,容易滋生腐败。时至今天,仍有企业家感慨,投资一个项目竟要过53个处、室、中心、站,经100个审批环节,盖108个章,全程需799个工作日;老百姓办个准生证,也需经过10多个单位盖章,签字40多个,耗时2个月。行政审批乱象令人叹为观止。通过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公开审批程序,有利于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监督制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把权力的滥用降低到最低程度。
今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路径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些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口号没有少喊,红头文件也屡见不鲜,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实践中,阻力大,挑战多、改革的成果容易反复反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要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取得长效。这次广东把许多行之有效的精神、理念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很好的立法探索,可以有效防止文件反腐的反复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不可能成功,没有法治的推动力也是难以持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寄托于政府的自觉自愿,而要成为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
要从法律法规上界定好政府的权力和市场、社会的分界线,依法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凡是市场能有效调节的就交给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凡是社会能有效治理的就交给社会,形成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的有效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都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进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法体系,从法律上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创设权,防止减少的审批事项改头换面后重出江湖,从根本上杜绝以备案、核查、核准之名行行政审批之实。要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公开行政审批的审批人和时限,依法控制行政审批者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预防行政审批环节的权力寻租行为。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法律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将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转移出去,切实推动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
一言以蔽之,对于容易自我膨胀的行政审批权,必须用法律对其进行监管,用法治的笼子管住行政审批权。
刘武俊
·四川:行政审批决定 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北京:取消下放246项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明放暗不放”需警惕
·行政审批改革应坚持法治思维
·行政审批:“明放暗不放”需警惕
·行政审批仍有不少“水分”可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