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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设立昭示公司法修改方向

2013-10-08 09:29: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过多过滥,已经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只有加快公司制度改革,才能让更多的人积极创业,才能让中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

    □乔新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这项法律决定并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换句话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设公司,除外资企业外,仍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登记。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则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这就意味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公司不需要资本金,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一元人民币,即可在试验区内开设公司。这预示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不再产生效力。

    中国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多次修改,从过去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到现在的折中资本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痕迹。而按照英美法系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法律并不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定金额,也不要求股东必须缴纳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种“账面上的”或者“虚拟的”资本,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认缴出资,公司的股东根据自己认缴出资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种授权资本制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授权资本制度,不要求公司的股东都必须缴纳出资,也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出资。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在公司出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公司的验资证明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尽快修改公司法,彻底放开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本限制,允许自由设立公司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是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一个良好契机。试验区内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已经不能再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我国的公司法需要一次脱胎换骨的修改。近些年来,我国公司法修改始终遵循谨小慎微的原则,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微调,现在看来,由于行政主导的立法思想没有改变,每次修改都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修改必须坚持契约自由的原则,把公司看作是特殊的契约。在设立公司阶段,把行政审批改为行政备案,允许公民自由设立公司。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治理结构不再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设立公司,简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节约公司的管理成本。

    国有公司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单独制定国有企业法,公司法中不再规定国有公司的内容。为了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累积投票制和公司股东诉讼制度,但是,不能在中国的公司法中人为地增加独立董事的规则,因为那样做将会使中国的公司叠床架屋。

    现在中国的公司法已经成为大杂烩。国务院提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修改外资企业法,实际上是为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的活力提供法律上的支持。立法机关应当在充分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尽可能地做到内外公司法统一,把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管规则直接用于国内公司,逐步改变中国公司法“内外两张皮”的现象,让中国的公司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过多过滥,已经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只有加快公司制度改革,才能让更多的人积极创业,才能让中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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