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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制度是关键

2013-09-29 08:23: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创设目的是缩短羁押期限,改变“一押到底”的状况,切实降低羁押率。因此,探索一整套落实机制以实现立法目的,是当前基层检察实践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整合内部资源,突出各自优势,建立信息平台,整体联动运作。监所检察部门可全程掌握被羁押人的羁押表现、健康状况,及时听取意见,但劣势是难以把握案情与证据变化,缺乏审查经验。而侦监、公诉、未检部门熟悉案情,富有审查经验,只要对证据、刑罚、危险性条件的新增情况进行审查就可形成判断,高效快捷。因此,从整合部门优势、强化领导出发,可将上述四个部门归口同一领导分管,并建立领导小组,对外与公安、法院、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沟通看法,解决分歧,对内明确分工,形成整体联动机制。

    其次,明确审查侧重、审查期限、审查模式。审查侧重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案件,老年人案件,轻伤害案件,小额盗窃案件等。这些案件一般无羁押必要,要注意登记备案,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审查。对以上案件无羁押必要建议被采纳的,由未检科、乡镇检察室等联系家庭、社区、团委、妇联等部门开展帮教工作,使嫌疑人回归家庭、学校、社会,保证及时到案。审查期限方面,可结合羁押必要性信息平台资料,每月定期审查一次为宜,对申请审查的,随时启动审查。审查模式方面,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被羁押人家属、被害人反应强烈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可能重新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涉检上访等案件,可探索听证审查模式,听取各方意见,以听证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最后,构建流程管理、自我监督与考核激励机制。目前,案件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并依流程移送办案部门,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报案管中心备案,并由案管中心归口回复。案管中心的成立,实现了受理权与审查权的分离,可以做到全程监控办案流程,对羁押必要性增强自我监督。此外,应及时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列入基层检察业务考核评价体系,着重审查是否及时因案件证据、社会危险性因素的变化而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结合开展案件评查,从正反两方面激励、督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 陈惠民 单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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