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重庆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团市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合适成年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合适成年人”及其由哪些人担任作了明确规定。
“合适成年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和其他成年亲属无法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选任和管理的,依法参与刑事诉讼,行使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成年人。
哪些人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根据该办法,合适成年人必须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在选任时可以优先考虑。具体可以由共青团干部、学校教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妇联干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和志愿者等担任。符合选任条件成年人可到各区县团委自愿报名或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经区县(自治县)团委相关部门审查确定为合适成年人。
办法规定,在办案人员讯问或询问涉案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必须到场,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若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当场提出意见,并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等。(记者何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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