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获悉,2012年7月以来,该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340件464人,没有一起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没有一人因不满而信访。
以往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时侧重案件证据的收集,引导民事调解力度不大,检察机关则“构罪即捕”。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该县公安机关案件报捕率为81.7%,不捕率为22.6%,批捕案件轻刑判决率为49.1%。从统计数字看,这种做法不仅使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处于较低水平,而且使信访问题居高不下,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把办案过程作为化解矛盾的过程,促成双方和解,既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该院检察长刘金威说。2012年7月,该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对刑事案件质量审查通报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各自负责的诉讼环节都要立足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符合条件的尽量进行调解。制度实施中,该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发现有办案程序违法、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进行调解,不进行调解而提请逮捕的,及时汇总向公安机关通报。
今年7月,该县永兴镇段庄村村民刘兰和同村孙某因争种地头产生争吵,引起厮打,在打架过程中,孙某左手被刘兰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刘兰家人自认占理拒绝赔偿,被害人孙某情绪激动。
受理案件后,该院经审查认为,此案虽然是因邻里之间的小事引起,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刘、孙两家之间的矛盾将会不断激化。报经检察长同意,该院迅速启动案件质量通报机制,向公安办案部门通报了案件极可能引发一方当事人上访的情形,要求办案民警配合做好和解息访工作。办案人员与公安民警一道,做通了刘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认识到错误的刘兰向孙某赔礼道歉并同意给付赔偿金,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刘兰采取非羁押诉讼措施。
据统计,今年前8个月,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214件29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4件249人,不予批准逮捕30件44人,公安机关报捕率为61.7%,较以往同期下降20%,逮捕案件轻刑判决率14.4%,较以往同期下降34.7%,无捕后撤销案件,无捕后不诉案件,无批捕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原标题:审查通报制度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河南尉氏:联合建立侦查监督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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