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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践行群众路线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纪实

2013-09-23 11:24:2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调解之花别样红

  ——湖南高院践行群众路线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纪实

  “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使司法贴近群众、依靠群众,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才能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构建起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是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康为民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的一句话。

  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湖南高院进一步强化群众工作理念,用群众工作方法统揽矛盾纠纷化解,使调解之花绽放得格外夺目。1至8月,湖南高院各业务部门共调结案件45件。

  用心调解,关注弱势群体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标的不大,但双方矛盾很难调和,一旦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极容易引发涉诉上访大问题。”正是怀着对弱势群体的一片真情,湖南高院立案信访局法官张克江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显得格外用心,“能把案件调解好,平息矛盾纠纷,是我最大的欣慰”。

  前不久,一桩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她承办。

  2011年6月,蔡某成功应聘到长沙AA模具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依法为其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2年4月,蔡某主动向公司申请辞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长沙县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长沙县劳动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蔡某遂向长沙县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长沙县企业社会劳动保险局出具证明——“长沙AA模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为合同制员工蔡某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依社保局规定,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以公司的名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特此说明”。一审以优势证据规则认定AA公司已经与蔡某签订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以AA公司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由改判浩润公司支付蔡某工作期间双倍工资未支付的部分30560元。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后,用人单位AA公司不服,又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此案标的虽小,但张克江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她及时调阅案卷,反复核查证据,认真安排听证,争取以最快的速度调解此案,不想因办案拖延再加重双方对立情绪。

  为妥善化解纠纷,她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背靠背”做调解工作,同时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用女法官特有的耐心细致去感动双方当事人。

  面对张克江的悉心调解,AA公司终于道出了案件隐情:公司当年与蔡某其实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当时与蔡某同时辞职的还有公司负责管理档案的另一职员,正是这名职员与蔡某串通拿走了劳动合同,只是公司方没有充分证据。

  “现在却被法院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支付双倍工资,钱虽不多,但实在冤枉。”公司负责人多次表示,一定要将官司打到底。

  在明白了问题症结后,张克江法官趁热打铁,当面指出了蔡某的行为有失诚信。并向AA公司释明法律,打官司讲的是证据,不能凭猜测和主观臆断。经过反复剖析案情、分析得失,从情理法多角度做思想工作,AA公司终于转变思想,同意一次性支付蔡某27000元。

  协议签署后,长沙AA公司和蔡某均连声说“省高院法官为了这么小的案子,这么耐心地做工作,真不简单!也让我们感动” 。

  多方参与,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2013年8月19日下午,该院四楼审委会会议室一改往日的严肃气氛,室内洋溢着一派和谐。

  “我以后一定好好生活,感谢两省法院法官、感谢两省政法委领导、感谢全国人大代表!”一名老上访户在调解协议签完字后,将一面印有“为民解忧功莫大焉”字样的锦旗送给了法院。

  当天,在最高法院赔偿办的指导下,在河南、湖南两省三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参与下、在湖南省三级政法委及全国人大代表杨莉的共同见证下,一起历时19年、引发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陈某申请确认河南新安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被成功调解结案。

  2005年,原告湖南岳阳BB植物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等购销合同纠纷案,经新安法院审理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某(债权受让人)认为新安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执行行为违法,申请违法确认。洛阳中院、河南高院分别对新安法院的执行行为作出不确认违法的裁定。陈某不服,多次到河南、北京上访申诉,并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数次商请河南、湖南两省政法委协调,两省法院和有关部门反复磋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湖南高院在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合议庭的指导下,终于成功促成此案协调处理。河南新安法院及湖南岳阳市政法委等部门共同司法救济陈某25 万元,陈某某自愿撤回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并向法院赠送锦旗表达自己的谢意。

  “此案之所以能够成功调结,一方面离不开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湖南高院人性化的调解工作。”参与此案调解的湖南高院赔委会主任戴朝玲这样认为。

  据她介绍,为成功调结此案,先后召开了四次协调会。每次参会人员众多,涉及两省法院及政法部门,还有人大代表等。为了让大家达成共识,湖南高院不仅多次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展调解工作,并且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使各方能够在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中交换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最终调解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杨莉写来贺信,高度评价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真正做到了“干部进村,措施落地”。

  民生为大,三载纠纷一朝化解

  “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沟通能力,扎实的诉讼理论,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睿智的调解手段,都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功。但仅有这些还不够,法官只有把自己融入到老百姓中间去,才能最终以心交心,赢得信任。”立案信访局郑一兵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2009年7月17日,湖南常德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湖南中科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其开发的澧县八百里洞庭水产批发市场192间门面五年期使用权。张某参与竞拍,并交纳了15万元竞买保证金,最终以32万元的竞标价款竞拍取得两个门面的使用权。根据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张某应在签订确认书的五日内付清成交价款,不能按时付清的,将按每天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能付清的,视为违约,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年8月18日,拍卖公司向张某发出催款通知,告知其应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以及不能按期支付价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张某仍未按照该确认书的约定付清该笔竞拍价款,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也未退还张某已付的15万元竞买保证金。2010年4月19日,张某向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6万元,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遂把张某竞拍取得的三间门面交付给张某承租。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对方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今尚欠租金138696元,已构成违约,判决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胜诉。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与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拍卖合同的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五年的承租期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已经协商对拍卖成交确认书进行了变更,张某也付清了至起诉时止二年的门面租金,不存在违约情形,改判张某胜诉。

  澧县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立案信访局立案了由孙平为审判长、郑一兵、曾群山为合议庭成员进行审查,由郑一兵担任主审法官。

  在听证过程中,合议庭敏锐地发现本案的处理将涉及到其他192名经营户的租赁纠纷案件的处理,而经营户因为租金问题曾经多次到当地县政府集体上访,当地政府多次协调,而被申请人属于该市场中的“大户”,对其他经营户有相当影响力,现在面临合同即将到期,有强烈的继续经营意向,且愿意和市场方协商解决纠纷。

  孙平审判长和郑一兵法官一道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当庭提出了双方协商处理的建议,并直接与申请人主管部门澧县商务局领导多次电话沟通、联系,取得支持。调解艰难地持续着,在酷暑高温中,法官们仍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劝导工作,直到晚上九点许,双方当事人终于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深深感动,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协议。

  考虑到澧县离长沙三百多公里,双方来长沙都不容易,承办法官郑一兵连夜加班赶写法律文书,并在第二天上午就完成文书报批程序。当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时,双方当事人除了惊讶就是称赞,并连连道谢。

  代表支持,共同消弥信访纠纷

  “尽管再审案件处理难度大,但只要我们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充分借助各方力量,真正为群众利益着想,就一定能化解矛盾,赢得理解!”谈及再审案件,湖南高院审监一庭庭长张先科这样认为。

  8月23日,该庭在审理一起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对立强烈的案件时,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他们通过主动邀请省人大内司委、联工委的领导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与案件协调,最终使案件成功调结,双方握手言和。

  1995年,CC公司委托DD工程公司(DD股份公司改制前身)建房。因湘江改造等原因,大楼建至6.9米处停工,成为长沙市缓建工程。DD股份公司向CC公司主张工程款未果,提起诉讼。该案先后经过开福区法院一审、长沙中院二审、湖南高院指令再审、长沙中院再审等多轮程序,CC公司仍不服,申诉至湖南高院。进入再审程序后,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四名省人大代表通过省人大内司委关注此案,要求维护DD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及庭领导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因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书已经领导审签的情况下,三名省人大代表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提出办理建议,要求维护CC公司的利益。为了使各方代表能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妥善处理好此案,审监一庭与院联络督查办公室合作,邀请两方各自被关注的全国代表、省代表及省人大内司委、联工委领导参与案件协调。

  为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而影响案件协调,张先科在协调会上总结了纠纷发生的原因,明确了双方的基本责任,从而将双方的注意力拉回到“给付多少工程款”的问题上来。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方案,双方差距约400万元。张先科与合议庭成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地做工作,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做工作。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均表示愿意让步。经过此轮协调,双方的差距缩至300万元。张先科利用人大代表与双方当事人都很熟的优势,邀请所有代表与法官一起给各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人大代表从自己对案情的理解出发,分析双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瑕疵,说服当事人以和为贵。双方的差距又缩至130万元。见双方差距逐渐缩小,张先科又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由法官居中裁决。张先科基于双方的过错确定了最终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再审案件大多棘手难办,且工作极其辛苦,但法官们硬是啃下了这个硬骨头,说明大家是在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各项要求,充分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不仅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减少了讼累,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多位省人大代表在调解现场给予了办案人员高度评价。(禹爱民)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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