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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对法规草案开展表决前评估

2013-09-16 14:55:2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法治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于9月下旬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前评估,邀请有关人士和专家学者对法律出台的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表决前,增加表决前评估这一特别环节,这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为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提供了新途径。

表决前评估——民主开门立法新尝试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7月出台《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表决前评估。

据介绍,表决前评估也涉及到条文,但不会“字斟句酌”,而是从宏观层面关注法规案出台的时机是否适宜,是否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相应实施条件,相关配套措施是否能及时到位,法规通过后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和问题。

“在草案表决通过前增加了评估的程序,邀请没有参与该法规起草、修订的有关人士和专家、学者对法律出台的时机、执行的社会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有利于提高立法的准确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说,“将会原汁原味地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如实反映搜集到的意见建议,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规能不能付诸表决的重要参考。”

安全生产条例细化但问责不明确

参加表决前评估的专家及代表们表示,条例草案在明确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从业人员保障上的规定更加系统规范、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省人大代表谢小云认为,条例草案对于安全生产进行量化、细化、强化,可操作性很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颜雪明提到如何发挥政府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时表示,政府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监督到每家企业,“本身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经营者是有博弈的,如果通过立法把砝码加到劳动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的能力上,很多问题就解决了。”广州市建筑集团副部长叶少华认为,对有关企业法人、主要领导、生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责任管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相应的管理责任,但是在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

专家忧心工程发包“明规则失效”

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省委党校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指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57款条文中,涉及工程质量的达到39条,将近68%的条文是用于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修订名副其实,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他还提出对有可能存在压缩工期和造价,致使“潜规则实施,明规则失效”的问题。“在建筑建设单位工程发包问题上,实践中经常遇到某些工程因某种原因工期缩短,作为施工单位,要揽工程,把工期、造价压下来。”条例草案里提到,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缩短工期、压低造价。“何为随意?何为不随意?这两个概念需要明确下来。”他说道。(记者 潘爱华 通讯员 任宣)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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