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曾成杰案可知,目前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从曾成杰案可知,若罔顾人性,连死刑犯见一面自己的亲属都保证不了,民众是会对这种冷漠司法持强烈反感态度的
□刘仁文
关于死刑犯行刑前是否有权会见亲属,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去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不允许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其原因大概一方面是基于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可能也与我们长期以来只把死刑犯看作专政对象、要无情打击有关。
随着“执法人性化”理念的铺开,逐渐有一些地方允许死刑犯在行刑前会见亲属,如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为民50条新举措,其中一条就规定:死刑犯临行前可以会见亲属。这一规定的首位获益者是一个叫李军的死刑犯,在法院安排下见到妻子的李军说:这满足了他心里最大也是最后的愿望,他十分感激政府、感谢法院。李曙明先生据此提出“让死刑犯带着感激上路”的观点,我也曾专门就此撰文肯定法院的这种做法。
2007年3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有学者认为,前者相对比较合理,确立了法院在送达文书时的通知义务,为安排会见预留可能的时间,但后者则又将告知的时间模糊规定为“执行死刑前”,容易带来法院在行刑验明正身时才告知。我认为该学者对后者的这种解读是不准确的,后者的精神与前者应是一致的,最高法院不可能在时隔5年之后对死刑犯权利保障的理念还出现倒退。
既然最高司法机关已经规定死刑犯临刑前有权会见亲属,按理说这在实践中就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了。但不幸的是,这偏偏还就是一个问题。2013年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当其女儿发微博称她没有接到通知、错过见父亲最后一面时,引起网民如潮关注,大家普遍对法院死刑执行中漠视生命伦理的做法感到不满。
法院官方微博的最初回应称:无法律规定。当网友们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时,又说在验明正身时告知了会见权,但曾未提出要求。这又陷入“错上加错”: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
从曾成杰案可知,目前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从曾成杰案可知,若罔顾人性,连死刑犯见一面自己的亲属都保证不了,民众是会对这种冷漠司法持强烈反感态度的。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这一制度:
首先,要统一认识。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是其一项应有的权利,这可以从宪法中的尊重人权条款推理出来。应当看到,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过去许多习以为常的做法和观念都应当调整过来。死刑犯在行刑前想会见自己的亲属,这完全符合人性,且大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如叮嘱家人要遵纪守法、好好做人,牵挂和关心老人和小孩等。当然,从法院及看守所的角度来讲,这样做无疑要增加一些工作量,如通知死刑犯的亲属、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等,但这都不能成为阻碍这项工作的理由,因为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要在现有司法解释的精神指导下,进一步出台更有操作性的确保死刑犯会见亲属权实现的细则。具体构想如下:一、由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就必须交付执行。而首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是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由高级人民法院来通知中级人民法院,再由中级人民法院来通知死刑犯及其亲属,考虑到死刑犯又常常羁押在县一级的看守所,还要考虑到有的死刑犯的亲属路途遥远,甚至由于在外打工等因素不可能马上就能联系上,建议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当天,就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也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死刑犯所在的看守所,由看守所在第一时间通知死刑犯本人,告知他有权会见其近亲属;二、为确保死刑犯近亲属的申请会见权,也应第一时间通知到他们。为此,应从第一审开始,就在案卷里写明至少一个近亲属或其他人的联系方式,一旦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通知,就要立即与该联系人联系。这个联系人应由被告人自己提供,如他只能提供姓名,不能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则法院要负责落实具体联系方式。实践中有的死刑犯基于种种原因,如觉得愧对家人,或担心路途太远,可能不愿意通知家人来见面,因此上述第一时间通知死刑犯本人和通知其近亲属应同时启动。三、对于会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应有限制,参加会见的人数一般为一次一人,但遇有老人、小孩等确想参加会见的,应允许增加此类人员1至2人;四、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如亲属因故来不及赶到,或因经济原因放弃到路途遥远的地方去会见,法院应当协调死刑犯所在的看守所提供免费通话的便利;五、如果死刑犯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联系不上,法院应当允许死刑犯会见其想会见的其他亲人或朋友;六、如果近亲属离得远,而希望委托离死刑犯羁押所在地近的其他亲人或朋友去代为会见的,也应当允许。
最后,要把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作相应完善。现在有的地方之所以没有能很好地落实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权利,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为了确保死刑犯临行前的会见权,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示,增加“死刑犯临行前的会见权”这一内容。与此同时,建议把现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必须在7日内交付执行的规定加以修改,适当延长死刑执行时间,以便死刑犯亲属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来申请会见。当然,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时间可以提前,但具体通知死刑犯的行刑时间则不宜过早,以免造成死刑犯的过度焦虑。
·河南:“两化”工作模式确保死刑案公诉质量
·致14人死亡的纵火犯刘双云一审被判死刑
·最高法死刑复核远程视频提讯保障被告人权利
·海南:三名毒贩贩卖、运输毒品40多公斤被判处死刑
·内蒙古乾坤公司原董事长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内蒙古乾坤公司原董事长挪用公款被判死刑
·内蒙古乾坤公司原董事长挪用公款被判死刑
·贪污、挪用公款 内蒙古乾坤公司原董事长被判死刑
·六盘水中院出台意见提升死刑案件质量 预防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