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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践品格

2013-09-09 14:54: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北京日报 

 

 《历史与实践之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时代化问题研究》,付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付子堂主编《历史与实践之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时代化问题研究》将解读经典与关注现实、探究法理与理解时代有机结合起来,拓展了法理学研究的视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过程,是从革命到建设的历史转变过程,也是中国法治在应对问题和挑战中不断发展的实践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理解中国法治,不能无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制度的逻辑关联,要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社会现实的互动。

    科学把握法律在社会历史变革中的复杂角色

    从思想史、社会史考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人学启蒙、社会批判、制度变革中的价值不言而喻。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针和国家发展战略。《历史与实践之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时代化问题研究》一书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实践主导模式”。法治是人类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实践,只能从现实问题出发寻求解决之道,而不能用预设的普适性标准来削足适履。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流变和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引进传播的过程,为政以德与权力制衡、重义轻利与为权利而斗争等中西观念在冲突中形成互补,构成复杂的法治语境,也提供了吸收一切有益的法律智慧、法治文化营养的可能性。马克思认为,法律是将现状加以神圣化,“而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将现状神圣化的)情况就会发生。”(《资本论》第3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4页)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法治的时间维度的重视,强调用历史的眼光审视法治的发展。无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夺取政权之后,革命法治逐步回到日常法治,法治的社会治理价值得以凸显。

    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深刻阐述了法随生产方式、社会形态而变化发展的自然历史规律与法自身特有的演化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揭示了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治的发展演变有其内在的规律。法治对于社会生活的回应不仅取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也与法律秩序和法律运行机制的形成、结构与价值取向密切相关。苏力指出:“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发生的合作(广义的)中发生,因此它必定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

    一切都回到社会现实

    马克思善于从经济和社会关系中发现人类社会的历史规律,从现实人性、社会关系入手考察具体的法律关系,超越了人性论以及道德哲学的知识缺陷,从而使法律回归社会生活本身,还原法律的世俗性质。法律将社会关系现实化、具体化、规范化。法律无法超越社会关系和个人利益而成为主观性存在。马克思反对用逻辑来论证国家。《历史与实践之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时代化问题研究》一书指出,在马克思那里,一切都回到了现实本身,而非逻辑学。国家、法律关系深深植根于市民社会之中。本书指出,现代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已经远远超出了马克思所处时代人的想象力,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福利国家的出现,这似乎减弱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解释力量。其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生命力正是在于对社会历史进程的辩证认识。

    “五四”时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是现代中国法治启蒙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实现现代文化转型的思想来源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中,很少有专门论述法律思想的内容,但是在哲学、道德、伦理等问题的讨论中,都离不开法律思想的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不仅适应了当时中国现实斗争的需要,而且播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的种子。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2-743页)中国的法治道路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创造性转化中实现现代化诉求的,这既体现了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和不照搬西方模式的自主性,又在告别传统中体现了法治的本土化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实践成为国家和社会自觉

    《历史与实践之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时代化问题研究》一书指出:“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辛亥革命的最终失败在于社会治理和民众动员的失败。国民党地方政权现代化的失败导致了在广大乡村建立起合法性统治的失败。中国共产党通过政党权力的组织网络有效地实现了乡村动员,从而战胜国民党政权建立起执政的合法性。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大众化司法就是有效治理的积极探索。董必武说:“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从这一表述中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性运用,在这一过程中,政治逻辑往往替代了法理逻辑。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语境逐渐形成,法治话语、法理思考得以凸显,法治实践也成为国家和社会自觉。

    (作者 丁国强 单位:公安部)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