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青海

青海省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援助纪实

2013-09-09 12:47: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青海日报 

    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和追求。

    青海省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自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青海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年以8%的幅度递增,人均办案比例居全国前列。

    法律援助“三纳入”

    青海省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三个纳入”的落实,确保了青海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年来省政府先后两次调整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2003年省政府出台政策,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按全省总人口人均0.35元列入地方财政预算。2007年再次提高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法律援助经费按全省总人口人均0.8元列入财政预算。截至2012年底,全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达910万元,为2003年的36倍,青海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人均达到1.6元,成为全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比例较高的省份之一。

    法律援助门槛低

    为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青海省分别于2007年和2011年对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做出调整,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60元,农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进一步降低了门槛。同时,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纳入援助范围。2010年,将征地拆迁、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列入了法律援助的补充范围。2012年,将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孤儿等列入了法律援助对象。

    2013年,积极应对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受援面进一步扩大。

    形成覆盖全省服务网络体系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法律援助事务办理规则》、《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等30多项政策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会同公检法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救助有衔接机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公检法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大力推进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临街一楼接待大厅42个,制定推行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统一法律援助机构门牌标识,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接待大厅成为了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截止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5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点820个,其中在工、青、妇、残、老龄委、部队等社团组织和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717个,监狱、劳教(强戒)所、看守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42个,村(社区)、街道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61个。同时,建立了社区、村社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目前全省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体系。全省法律援助队伍由2003年30人增加到目前830人,形成了以法律援助工作者为主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社团法律援助工作者、志愿者广泛参与的法援队伍体系。

    据了解,青海省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尽心尽力为困难群众服务,得到各方面广泛好评。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连续三届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10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20名个人先后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作者:孟 军)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法律援助苍生万里行”抵甘肃
·四川司法厅为千余川籍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广西首个监管场所法律援助站运行
·福建:法律援助有望实现律师资源共享
·河南沁阳培训515名法律援助联络员
·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视频]山西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在太原召开